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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发:女教师“满三年方可怀孕”是啥校规?

发布时间: 2014-03-21 08:07:21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进入电子报

  3月17日,有网友发帖称,宁夏石嘴山市实验中学出台了一项新规,要求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遭到网友围观后,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责成该校废止这一规定,同时进行了严厉批评。(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这样的校规确实很雷人。女教师何时怀孕是否怀孕是自己的自由权利,学校岂能以一个“校规”剥夺女老师的生育权。由女教师“违规”怀孕产生的休假一律按事假对待,更是一种不公平的条约,严重侵犯了女教师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的还应奖励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也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学校的校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家法”大于国法的作法。
  该校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的说辞非常牵强附会,简直荒谬至极难以自圆其说。女教师牺牲不怀孕的代价就是“主人翁责任感”?剥夺女教师的生育权,教职工能有积极性?这样的学校管理注定是不人性的管理。
  据了解,该校有几位教师怀孕准备请假,以至于有几个班无教师,学校才无奈出此规定,虽说这种情况是实情但也不能构成学校出台雷人校规的理由。方法并非无解,譬如学校可以花钱请人代课,或把请假教师课程分摊到全校老师,学校予以适当补偿。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派老师支援。
  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除了校规雷人外还涉嫌用工歧视。类似情形 除了学校外,在医院和其他行业部门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应该引起重视。这说明一些女职工的话语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被强权逼仄流失,国法尊严搁置一边的不公现象。对此,一些女性工作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介入干预纠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女教师;满三年方可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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