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敦化市教育局副局长祝延滨受贿案在和龙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17万元,祝延滨对此全部承认。在最后陈述时,51岁的祝延滨痛哭流涕直呼后悔,“我以为我收这点钱顶多就把我免个职,我就退休回家了,没想到要被判10年以上,我后悔死了!”(4月19日《新文化报》)
其实单纯就这件事情来说,它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事情:定罪与量刑。这位副局长本人其实很清楚自己是受贿,对于这个定罪他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受贿17万这个数额他给自己提前量了个刑:免职。
看来这位副局长在被检察机关调查之前是已经有了心理准备的,而且已经给自己的“未来”进行了谋划:万一被调查,这17万的数额顶多就是个免职,然后退休安享晚年。这位副局长还真是“很傻很天真”!
那么受贿17万被司法机关判了10年以上的有期,是不是冤呢?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的定罪起点是5000元,这个标准是符合我国现状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给被告人量刑时,除了贪污受贿的金额,还有其他情节要考量。如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其他立功自首的情节等。这些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虑的依据,不能用一个单独的数据说贪17万元就是“顶多免职”。
这位副局长知道自己犯罪了,不是主动向相关部门上交赃款、承认错误,而是以为能“蒙蔽过关”甚至认为17万数额“不大”而不足以判刑。看来这位副局长平时还真是没加强学习,对党纪国法知之甚少,甚至是毫无政治敏感性。
“贪污17万被判10年以上”其效能不仅在于惩戒既成犯罪事实,更在于警示公职人员,摧毁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腐败是社会毒瘤,其实质是以权谋私,它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只有广大党员干部严于律己,克己奉公,保护人民权益。同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才不会让“中国梦”落空!(李龙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龙登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