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绵阳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院务会关于解除兰越峰医生聘用合同的决议,88名与会职工代表全部投了“赞成票”。此前,因举报医院存在医疗腐败、过度医疗,兰越峰坐在医院走廊达700余天,被称“走廊医生”。(5月7日 《新京报》)
对于可能存在的违法现象,任何公民都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兰越峰自然也不例外。单就其反映、举报医院问题行为而言,这不仅不应得到任何负面评价,更需要得到纪委和所在单位的特殊保护,使其免于不公平对待。
但这也并不意味由于作出过举报,就可以无视所在单位的工作纪律。她拒绝到单位指定位置待岗学习,同时医院曾六次书面通知其到超声科上班,她也一直不予理会,为免被以旷工为由开除,她每天坐在医院走廊里“上班”。这确实并不妥当,甚至已经涉嫌构成法定被开除事由。
医院是事业单位,医生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当地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如果符合“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其中一种情况,聘用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兰越峰是否符合相关情况,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本应依照上述办法,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再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她是否被开除,本应有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程序。
而职工代表大会却并没有相关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执规机关”,而是“立规机关”,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规章制度,这些已有制度对于本事件的最终认定也将起到关键作用。但并不能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直接宣布兰越峰职业生涯的“死亡”。更何况,作为投票者的职工本就是一个“失控的陪审团”,事实上,今年2月19日,部分职工已经上街要求院方开除兰越峰,这又怎么能够让兰越峰得到公平的“审判”呢?
可见,开除走廊医生,不能假民主之名,否则这不仅是对民主的滥用,更是对兰越峰程序权利的严重侵害。虽然笔者并不赞同兰越峰的作法,但是也呼吁对于其是否应该被开除,还须依据相关规范程序,由更加中立的部门介入,给予其一场更加公正的认定。
稿源:荆楚网
作者:舒锐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