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多达100余万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5月18日《新京报》)
经过记者的调查,修水县收缴的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一部分赞助给公安机关,一部分返还乡镇,返还乡镇的部分大多数用于劳务和薪酬支出。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以成了各乡镇重要的经济来源。同时,从公安的赞助费、乡镇计生工作的开支,成了有效开展计生工作、提高收缴力度的动力。
目前,为数不少的具有罚没职能的政府部门,在日常执法和社会管理中,通过利益分配来刺激执法人员或相关部门加大罚没力度。这种利益导向的执法也产生了“重罚没、轻管理”现象,甚至滋生了腐败。
在社会管理中,执法部门的“罚没”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是为了更好的约束被管理者按照相关政策行事。如果政府部门过分的看重罚没背后的利益,偏离了罚没的初衷将树立不好的导向。一是导致政府部门滋生“创收”意识。部门政府部门把罚没当成一种创收的手段。过多的关注罚多少,收多少,不去考虑如何优化管理,渐渐放弃了管理的职能。二是导致执法者“懒政意识”。如果过多的夸大罚没的作用,一些执法者认为罚了就是管了,自己的义务就是罚款,不注意行为,对待存在的问题一罚了事,不去追究深层次的问题。用罚款代替管理是会出问题的。三是导致民众“交钱了事思维”。政府的一位罚款,容易引起民众钱可以违规的意识,对于自己明显违反规定的问题,只要交钱就能平事,助长了违规意识和底线意识,不利于社会的管理。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引起贫困阶层的不满。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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