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
黄志光利用别人钱财以其子黄伟的名义向寺院捐赠一百万,而捐赠寺庙的百万竟然不被认定。是收买了神明,得到神明的庇护?还是广东高院冷幽默?笔者认为,用他人的钱财以自己或自己亲人的名义捐赠,必有先据为己有,再捐赠的过程,已经构成贪污事实。慈善捐赠不是贪污受贿的遮羞布,更不是法院不予认定的挡箭牌。!
贪污和做慈善不能混为一谈,山西省繁峙县副检察长穆新成资产超过1亿元,也“热衷公益,扶危济困,修庙种树”,甚至是百姓心中劫官济贫的侠客、是善举不断的义士。他所做“慈善”何止百万元,是否也不能被认定为受贿款?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捐赠寺庙,做“慈善”比穆新成还要多,他的“慈善款”是否同样不能被认定呢?……显然不行。
贪官做慈善不过是一种被权利和欲望整得畸形的“官员表演”。 自己以为,非法敛来的财物,拿出一部分捐给寺庙,孝敬“三宝”,就能获得佛祖保佑,获得人生的福报和下世的幸福。
贪官用贿款做慈善捐赠,笔者认为并非是自己内心的慈悲之念,而是对自己罪恶的掩盖。那些捐赠寺庙的贪官,是做了恶事内心恐惧,以求得一种超自然力量的庇佑,为自己那颗肮脏、罪恶的心找精神寄托,自以为庙里的菩萨和自己一样能被收买,只要拿钱就会庇佑自己。
所以,整个社会的反腐机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百姓们淳朴内心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切不可让他们的“表演”混淆正义的视听。而其他握权者更因以此为戒,每日三省,自省自律,,莫要打着慈善的幌子去搞腐败,让“慈善”成为官员腐败的工具;莫要污了“慈善”,让“慈善”成为腐败的下一个代名词。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郑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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