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6月18日《山东商报》)
随着老人思想的开放,选择离婚、“黄昏恋”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子女碍于个人面子,尤其是老人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纷纷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反对父母离婚、再婚,乃至以此作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尤其是对离婚、再婚老人采取冷暴力,在精神上伤害老人。山东立法规定禁止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主要出于这种考虑。
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山东立法禁止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其实是重复立法,并无新意。实际上保障老人婚姻自由并不缺法律,我国《婚姻法》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换言之,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子女就应该尊重老人的婚姻子女,不该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更不能以赡养义务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无需重新立法。
事实上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关键不在于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而在于法律有没有实际执行力,在于广大老人会不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按照我们中国人的“家丑不可外扬”和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绝大多数老人即便知道子女干涉自己的婚姻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没有道理的行为,带有私心,甚至子女借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老人们并不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报警,或者上法庭起诉子女,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子女绳之以法,而是选择自己独自承担后果和痛苦,暗自落泪,这就是中国式父母。
对于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行为,与其不停反复的立法规定,倒不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转变老人思想,鼓励老人以法维权。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调解工作,用思想教育转变子女的思想观念,让子女多理解父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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