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讲习班暨经验交流会前天在四川召开。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介绍,多家试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区,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意味着,对孩子监护不当的父母等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6月21日《京华时报》)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好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工作,尤其是针对那些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虐待、遭弃、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利用、纵容乞讨的未成年人都属于监护失当未成年人,制定相应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然而,监护权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职责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在监护人行为失当的情况下,监护权的撤销和转移,不仅复杂繁冗,而且还涉及到法律程序,不能简单从事。须知,在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一旦撤销监护权,必将带来很多新的或始料不及的问题,比如,新的监护人来自何方?如何来重新认定监护人等等。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因为父母不尽责导致的监护人监护失当行为凤毛麟角、极为鲜见。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这样的行为,撤销监护权也并非是唯一的选项。很多情况下,有的父母不尽责只是暂时的举动,一些监护失当的父母,经过教育、诱导、感化等,是完全可以重新尽到监护人责任的。毕竟,舔犊深情是人的本性。
再者,从技术层面上说,因监护失当所致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不仅难以操作,也缺少成功的个例。与其这样,倒不如不撤销监护权或暂时搁置监护权,并从相关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直系亲属监护顺序,一旦出现监护权失当行为,即可按照亲属监护顺序予以确定监护人。如此一来,不仅避免了程序式的繁缛藻华,也使得在监护权撤销后,不致于因为监护权转移导致的时间差异和监护权出现空白现象,岂不是两全其美之举。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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