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晚10点到次日7时点,居住区不得进行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如果严重扰民,单位罚1万元、个人罚1千元。(2014年6月25日《华商报》)
广场舞的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而且广场舞者们的狂热和执着更是在一次又一次赋予“广场舞”以新的关注点。这使得广场舞和广场舞者像“过街老鼠”一样,被贴上了“扰民”、“顽固”乃至于“奇葩”的标签;市民在情绪上反感,广场舞者也处于一种矛盾和尴尬的状态。现在,用一纸禁令来解决广场舞的问题,未必能十分有效。
其实,广场舞并不是一个无缘无故的特殊现象,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已经不仅仅归咎于老人们的素质问题,而要看到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状。随着老龄人口比重的增加,老年人对于社会的需求也日益明显,这种需求既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当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社会价值也逐渐减少,身心都会进入一种低落的状态。而广场舞这种活动形式,既能锻炼身体,又能让老年人重新发现自身价值,同时能在同龄人群找到归属感,正好填补了老年人的社会需求。
诚然,广场舞的实质不坏,但是广场舞和广场舞者的现状却很令人讨厌。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火车上跳广场舞、国外跳广场舞的现象,那只是少数狂热分子的表现,不能因之以偏概全。其实,广场舞者也不一定都是素质低劣的人,扰民也非他们心中所愿,而面对逼仄的空间,他们也有许多无奈。既然广场舞的普及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在里面,而广场舞这种活动形式也能够满足一部分老年人的社会需求;那么,对于老人们的广场舞,就不能一味地采取对抗和压制的措施。早前,海南等地已经对广场舞者进行了登记和时间规定,广场舞者都很小心地进行活动。
广场舞者需要的是规范和引导,如果政府给了他们用“舞”之地,给了他们尊重,给了他们规定,他们也可以做得很好,矛盾问题和尴尬现状也能得以缓解甚至消除;而如果一味地想着通过禁止和压制的方式来处理,不仅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甚至会激化矛盾,适得其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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