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已查实高考替考考生127人,截至18日晚,经过公安机关积极侦查,调查控制了23人。其中5名学生家长,1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豫BQW车主兼司机,1名主考、12名监考和4名起中介作用的教师共17名教师。目前已有9人供述承认涉案。
作为中国第一大规模考试,高考被誉为“中国最公平的选拔方式”,是“寒门贵子”改变人生的重要机会。除高考外、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公平性于国家、社会、考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防止考试舞弊的技术日趋完善,但替考等舞弊事件仍然年年发生。从高考等考试舞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看,对舞弊者克以刑事责任并不为过。但囿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舞弊者尚无完善的惩处措施,导致舞弊组织者、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形成有效震慑与警示作用。
考试舞弊的方式主要有提前泄露考题、考试时利用设备传输考题及答案,考试时抄袭他人或故意让他人抄袭,替代他人考试等。
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考试舞弊行为只能运用不同的刑罚惩处措施。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权力运作进行考试舞弊,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舞弊,可根据相应行为用徇私舞弊罪、行贿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惩处相关人员。然而,对参与舞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外,很难找到刑事制裁的其他法律依据。
对组织替考及替考者,如果其持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可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规制。但是,对于直接持雇主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场替考的“硬考”行为,尚无相应法律予以规制。如此明目张胆,无视法纪的舞弊行为反而可以逃脱刑法的处罚,这与刑法适用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罪责均衡原则严重不符。
而且,反观对舞弊行为的惩处,均是对手段行为、过程行为、辅助行为的处罚,仍欠缺对舞弊这一直接行为的规制。不能体现刑法对举国关注的高考秩序的重视与保护。同样,对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注会、医师等重要考试,更无相应保护措施。再说了,考试舞弊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现有罪名根本不能有效规制舞弊行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打击舞弊等妨害考试秩序的行为。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在香港,替考可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如果定罪可判处14年监禁;在台湾,有妨害考试罪规制作弊行为。
打击考试舞弊,需要重拳制裁。可在刑法中设立 “妨害考试秩序罪”或“考试舞弊罪”,将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注会、医师甚至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重要性考试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全方位打击提前泄题、替考、利用无线设备传输试题及答案、抄袭等妨害考试秩序、损害考试公平的行为。全面打击参与买卖答案、组织替考、替考、传送答案各个舞弊环节的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考人员、舞弊组织者、舞弊者、中介机构、考生家长等各类人员。当然,对舞弊考生,还应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一定年限内参加各类重要性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舞弊罪”还应保护公务员、研究生等考试招录程序中的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防止出现“被面试掉”、“体检不合格”、“政审不合格”等无弊行为。
为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严管力度。对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舞弊的公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案情及犯罪行为以“考试舞弊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相应罪名数罪并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少,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却并不高,没有牙齿的老虎谁也不怕。历年来的高考及其他考试舞弊现象屡禁不止,说明单纯的道德谴责和轻微的法律责任已无法撼动舞弊者的根本利益。
高考等各种考试,对于选拔人才、促进阶层流动、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高考等考试秩序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经营管理秩序等已被刑法保护的秩序。运用刑法手段维护高考等考试秩序的严肃性毫不过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