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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青松:三一重工告倒奥巴马,有何启示?

发布时间: 2014-07-20 10:39:08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庞青松  进入电子报

  “从7月15日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律师话音未落,三一重工集团董事向文波高声说:“大家听到了吗?就失效了!”(7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作为中国的企业,要在美国本土告倒奥巴马难于上青天,因为美国政府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扼杀,然而,此次三一重工却运用法律的武器令奥巴马的总统令失效,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企业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取得的一场巨大的胜利,不论是阶段性胜利,还是终极性胜利,都值得国人为之庆贺。对此,在为三一重工庆贺之余国人还应思考其间带来的启示。
  启示之一、中国企业到海外发展一定要先吃透对方国家的相关法令法规。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对方相关法令法规,主动遵守对方的法规,对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予以及时纠正,确保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借口。同时,也只有吃透了对方的相关法令法规,在遇到无理排挤时才有可能予以反击。
  启示之二、面对不公正的待遇要奋起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场项目,并取得所有审批和许可。但在同年8月,CFIUS(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按奥巴马的示意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同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对CFIUS提起诉讼。从中可以看出,面对奥巴马的叫停,三一重工并没有因为对方是美国总统而放弃维权,而是迅速提起诉讼。试想,三一重工如果屈服于总统的权威,不及时提起诉讼,那就不可能有今天的胜利。
  启示之三、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个武器与对方展开斗争。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仅要勇于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更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一利器,三一方律师夏廷康说:“美国法律规定,总统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并没说作出决定、行动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打蛇要打七寸,夏廷康的话可谓说到了要害,美国总统的权力固然大,但就算他有金钟罩也总有一个气门,只要自身守法,只要用心思考,总能找到权力铁幕下的突破口。
  三一重工还运用法律击碎了对方的几个谬论:只要CFIUS没批准,即使投资完成也没有宪法保证的财产权;罗尔斯在投资前没有预先向CFIUS申报;CFIUS就风电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可以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正是在这三大方面的突破,促使奥巴马的总统令在法律面前碎了一地,从而捍卫了三一重工在美国的财产权和创业权。
  稿源:荆楚网
  作者:庞青松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奥巴马;三一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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