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过路大学生出手相救打伤该保安。结果猥亵女子的保安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按相关法律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18日深圳新闻网)
大学生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表彰,反而被警方认为行为“过度”而刑拘。冷眼旁观被骂,见义勇为被抓。网友揶揄:做人难,做好人更难。相对于调侃,笔者以为,我们更多地应该是反思,是什么让见义勇为在这个时代举步维艰?
警方抓人的原因是行为“过度”,那么什么叫“过度”?如果说把色狼打骨折的不是见义勇为者而是被性侵者本人,难道这位女士还要给色狼包骨疗伤?如果不需要,同理,见义勇为者也无需承担这样的责任。再或者,一个歹徒把刀架在人质的脖子上,特警可以将其当场击毙,普通老百姓就不能将其一板砖拍死?回到该案中,是不是要等到猥亵男将刘小姐衣服撕破才能出手打他?可见,行为过度的范围需要一个划定,而不是有人受伤就认为是故意伤人,如此才能让民众信服。
犹记得在“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残忍杀死无辜市民,引起社会公愤,但也引发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发生在深圳的这起见义勇为者居然要被刑拘的案例,不是正好“无情”地回答了这样的疑问吗?
面对不法之徒挺身而出施以援手相救时,如果苛责处于紧急情况的见义勇为者,他自己可能也会受到伤害,难道,见义勇为的特征一定要是见义勇为者受伤或是牺牲?当做好事会带来金钱甚至是生命的损失时,我们也许再也不能责怪冷眼旁观者,该被问责的是制度上的缺陷。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有人认为是物质水平的提高带来了精神的衰退,道德的滑坡。诚然,这是一部分原因,但不是每个人都失去了良心。当我们天天喊着学习雷锋见义勇为的口号,另一方面却又做着违背常理,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时,谁还会愿意为这样的“正义”奔走呼号?如果将宣传和行动相结合,对于违法者严惩,为见义勇为者喝彩,民众效仿这种标杆行为必然会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等相关后果是否应该被追责的现实,大大制约着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正如法律界普遍认为的,只有向公民赋权,才能让他们更有底气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畏首畏尾。只有创造了这样的土壤,见义勇为之花才会遍开中华大地。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柯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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