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全国道德模范刘霆在广州举行全国新闻发布会,坦诚自己是易性病患者,“我要做女人”,刘霆宣布在广州美莱接受“本性绽放”变性整形手术公益援助。作为中国首次为易性病群体公开证言行动,刘霆本性回归事件迅速在全国发酵传播。(8月19日新快报)
当“道德模范”与“变性”这样的字眼联系起来时,不少人坐不住了,气极败坏地指责刘霆变态、糟蹋“道德模范”的称号。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作为社会的楷模,刘霆的一举一动都应该背负起“引导社会风尚”的高尚使命,即使是在纯粹私人的事物上,也要牺牲小我顾全“大我”,否则他们脆弱的心脏便会觉得被无情地伤害了。
可是,作为个人选择的“变性”真的是不道德的么?我看未必,判断某一行为道德的标准应该是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后果,而非某一行为是否“罕见”。刘霆的行为之所以在某些人看来“离经叛道”,仅仅是因为“变性”在当今社会绝非主流,人们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可是变性只是个人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它并没有对不起任何人,也根本不存在要“故意伤害他人”的邪恶念头。
更何况,刘霆这种从小到大异于常人的心理被诊断为一种疾病,是个人难以控制的。他从小到大因为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反差,而经历的内心痛苦、煎熬、撕裂是常人难以感同身受的。所以医生才建议他应该按照听从自己的内心,以女性的身份生活,甚至嘱咐他尽快变性,这样会更利于他心态的改善以及正常的生活。由此看来,批判其变态、不够“忍辱负重”着实显得好笑,颇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姿态。
说白了,“你的行为不符合我的偏好”才是大部分人指责其的原因。他们只在意公众人物的行为是否潜在地“取悦”了自己,而不考虑人家是否有必要事事都对你“负责”,他们自己的指责是否粗鲁地伤害着别人应有的权利。
《论自由》中写道“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刘霆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要变性,这无关对他人负责,更不关乎道德。
很多人忽略了一个事实,刘霆之所以被评为“道德模范”,是因为他对母亲可贵的孝心感人至深。他起初被关注、被媒体频繁地置于灯光之下是由于其动人的事迹。作为私人选择的“变性”丝毫不能使其孝心的光辉减弱一分。
人们常说“走自己的路”。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显然,个体之间对幸福的追求是充满差异的。一个开放的社会应该在“个体行为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包容和接纳不同人追求幸福的道路,鼓励人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只有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才会对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进行无理的干涉。
刘霆仍然是那个“道德模范”,没有人可以强求他由于被媒体“聚光”、被人们关注就必须“牺牲小我”。“变性”本无关道德,若以“道德”绑架之,只能照出人们的刻薄和短视。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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