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日报》微博,厦门大学10月14日晚间发布《关于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现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10月15日现代金报)
对于厦门大学处理吴春明一事,笔者认为不能止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以此种行政性、资格性的批评代替刑事处罚。作为博士生导师,诱奸女学生,不是一个正当共产党员的良好生活作风,也有违教师职业操守,同时也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立案调查,从而给予当事人严厉的刑事处罚。
虽然 ,吴春明的诱奸行为, 因为没有暴力胁迫,尚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他在办公室拿出避孕套,要求与女学生在办公室发生性关系,或者与学生短信来往,“研讨”“泡妞”,谈论亲吻之事,不仅让教师职业斯文扫地,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他多次向学生发送短信,并且短信的内容包含了淫秽、侮辱、成分。有的短信还明确说:现在开始,你如愿成为最普通的那批学生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影响到了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更有女学生因此割腕自杀,这样已经涉及严重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吴春明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此外,他挪用学术经费,将与女学生开房的发票用于学校课题研究经费报销,这样的行为涉及挪用公款。此事爆出之后,当地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立案调查。加之,吴春明主动承认,自己都不知道睡过的女学生有多少,由此可知,受害女学生较多,挪用的经费也必定不是小数目。对于这样风流成性,道貌岸然的斯文败类,不应该由学校内部处理、消化。通过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不像是在处罚吴春明,更像是在保护他。
总之,笔者认为,厦大博导诱奸女生,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于他的处罚,不应当止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应当有司法机关介入,给予吴春明严厉的刑事处罚。
稿源:荆楚网
作者:蔡燕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