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占道”之争,李永奎等8人被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警方行政拘留。但在他看来,这一处罚无理无据,遂将西充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据调查,西充警方在该案中所做的12份询问和辨认笔录中,办案民警签字涉嫌造假的有10份之多。警方承认签名确实被人代签,存在“瑕疵”。(10月28日 四川在线)
回顾事件本身并不复杂,被西充县政府招商引资的李永奎开办了服装厂,因场地宽阔把多余的15亩土地征给了一家驾校单位,却在而后的场地使用交集中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了恶劣性的打架斗殴事件,最后单单只是李永奎这边的肇事者被带进了公安局受到处罚,并以“12份笔录,10份之多存在涉嫌代签造假”的证据而被刑拘。
先不说为什么群体打架斗殴中,被刑拘的只是李永奎涉嫌肇事的一行人;也不说实验驾校犯错在先,违背了协议期满后就不能占用服装厂路段的判决结果;单凭代签造假的笔录,也足以让当地公安局摊上了大事。
按照规定,对肇事者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必须有两名民警在场,而笔录完毕后,当场的民警需要签署自己的名字来证实此份笔录的真实性。同时严格上来讲,办案民警之间对笔录进行代签的行为是决不允许的,毕竟只有在场当事人才能对这份笔录有法律的效用。而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在12份询问和辨认笔录中,居然有10份之多存在代签造假的行为,这样的后果从客观上法律上说明了这10份笔录的真实性有待考究。更让人疑惑的是,在这些笔录已经认定是其他侦查员帮当事办案民警代签的事实后,当地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还强调“这些代签的笔录只是存在瑕疵”、“办案民警代签笔录的原因主要是基层警力不足造成的”,解释的何其“官方”,却掩盖不住此事背后当地公安局办事不力,制度不严的事实。
从人道主义而讲,李永奎父亲因为该事件感到不公不正而选择偏激的方式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似乎告知了此事确有不能透露的潜在秘密;从法律制度出发,10份笔录代签造假是不合法的,更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此事件应该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应该好好审审,而不是选择“一刀切”、“片面认”的方式一锤定音。
同时,西充县代签造假的笔录已经触发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业务范畴内的错误,而不是当地相关负责人口中的“存在瑕疵”,不管该事件最后的天平称倾向于犯事双方的哪一方,当地公安局都应该对自己内部事物管理不足担上相应的责任,而不是靠一句“存在瑕疵”就把不知情群众,甚至也许被不公平对待的李永奎而忽悠过去。希望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从客观角度出发,用法律的公平秤好好量量该事件涉及到的真实度,不要用有色眼光去对待当中涉及到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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