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尽头。”1978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一位政协常委的话振聋发聩。“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这种风尚的形成,既有赖于庙堂之上的国家宣示,也需要每一位领导干部践行法治的共同努力。(10月30日《人民日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秩序就会紊乱,社会就会乱套,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国家也就会岌岌可危。报道称,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着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部分官员任然痴迷于人治,对本地在遭遇负面新闻情况下,往往不问是非曲直,就火速撤换干部,以此平息舆论漩涡,不顾合法与否,只为了凸显“强者”“弱者”概念下的“官大一级压死人”,虽然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终究不能取信于民,树立法治权威。这样违背法律的权宜之计看似高效,却将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无异于饮鸩止渴、养痈遗患。其实归根结底在撇不开一个“利”字。
不可否认,在面对地方治理中,人情与法理的龃龉、利益与观念的博弈、怀疑与信任的较量,对作为执政一方的领导,要能权衡彼此、左右逢源确实很难。如果法治不能成为民众的行为标杆,政府的行政方式,那么政府公信就不能在法治土壤上开枝散叶,从而大大降低治理成本。因此出现“分分钟钟搞垮一个厂”的豪言壮语也就在所难免。这是源于,在一些领导干部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做法尚未消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个人说了算,忽视民主集中制,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崇尚官本位,搞特权、裙带关系,甚至无法无天、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等。为此要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除了重视法治文化建设,着力从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上解决问题,更要撇不开一个“利”字,或许就能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
正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痴迷于人治官员”,说白了就是想用权力干预执法,为的是一个“利”字。如偏袒本地污染大户为追逐的是政绩之利;干预司法公正,找熟人、打招呼为的是关系之利,等等如是,当执法权一旦遭遇权力和利益的绑架,执法不公、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公平、公正的法治生态被破坏也就在所难免。这也是权大于法,喜欢“人治”所留下的遗毒。就像薄熙来、周永康等案如果没有依法作为后盾,试问如何破解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真命题。
话又说回来,其实,痴迷于人治的官员,从根本上说,是封建人治的遗毒。因为纵观建国以来的经验,法制立,社会稳;法治彰,人治的空间才逼仄。因此对喜欢人治的领导须得强化公仆意识,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强化服务意识,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强化责任意识,敬畏权力。这样才能让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确保法律公正,公众也才会信服和跟从。如果连掌握权柄的人都不带头维护法律尊严,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对政府的信赖从何而来?
最后,对“痴迷于人治官员”除了培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更得“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进法治“笼子”,有了法治支撑,法律就不可能成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就不会荡然无存。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所谓“个性官员”的“铁腕”风格和“强制”执行行政方式,让权力在法治下运行,真正保证“执政为民”理念,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
稿源:荆楚网
作者: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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