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同样受法律保护。逮一只(条)就违法,逮20只(条)就要立案,逮50只(条)就可以刑拘,逮再多一些,就要蹲监狱了。9月16日,本报报道了确山农民汪某逮了87只癞蛤蟆被刑拘一事。昨日下午,记者从确山县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12月1日《大河报》)
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我们不妨猜测一下,汪某“痛哭流涕”主要是为的啥?是因为自己逮了癞蛤蟆?不太像。显然他并没有弄死逮来的癞蛤蟆,从而并没有造成无可挽回的悲惨结局,他辛辛苦苦逮的87只癞蛤蟆都当场放生了。是因为自己犯了法被判拘役三个月?也不像。显然对于农民来说,没被天价罚款,只是“休闲”三个月,经济上不会造成多大损失,逮癞蛤蟆而坐牢也不是见不得人的大丑闻,所以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那么剩下的原因,极可能就是冤屈感。我们知道,一个人蒙受冤屈、心理委屈,常常会感受到痛彻心肺,精神上的痛感有时会超过肉体之经受折磨。肉体之痛可以用顽强的精神意志来坚忍,蒙冤之心痛本身就是精神之痛,所以相对容易被击溃、垮塌。这样的分析能不能成立,在于汪某被判拘役冤不冤?按照法律条文来看,可能并不冤。尽管新闻里没交代法院法官是根据哪一部法律哪些条款来进行判决的,但可以相信法官在法庭上是会向汪某解释清楚的,也相信汪某如果有辩护律师的话,也会了解细节的。那么汪某还能感受到什么冤屈呢?
显然就是“(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不少贪官污吏在法庭上也是这样痛哭流涕的,声称不知道收礼、收烟酒字画、收“劳苦费咨询费”、朋友“礼尚往来”会犯法。我觉得,贪官污吏的话不可信,因为入党宣誓、思想汇报、做报告前的材料准备和思考、党校学习、平时的政治学习等等,有无数机会学习国家法律。但是农民汪某的话是可信的,也就是说,49岁的汪某可能文化不多、背负青天面朝黄土种田务农的日子里,也没感觉到受逼要学习国家法律尤其是保护“三有动物”的法律,怎么好端端的逮几只司空见惯的癞蛤蟆竟然也犯法了?岂不冤哉枉也!
说实话,我也差一点儿犯法要被被判拘役的,刚才一身冷汗依然流在浃背。我在门口小园里种植了樱桃、杏子、桑椹、葡萄、草莓等,无一不是麻雀的解馋之物。解馋就走,我也不计较,它们简直拿我的劳动果实作主粮了。我曾想做一个弹弓来射击它们,后来没找到材料,也没上紧,被耽搁了下来。否则,我一定会射杀超过50只麻雀被刑拘的。现在我在想,我也算个有文化的人了,也十分关心时事新闻的,对法律法规也有知道的兴趣,怎么要等到汪某被判拘役才知道逮杀麻雀是犯法的?有几次在餐桌上见到青蛙肉,我没伸筷子也没听说餐馆老板和卖青蛙的被拘役!无数次见过卖青蛙的、吃青蛙的、被逼放生青蛙的,但从没听说因此被拘役的。汪某逮了87只癞蛤蟆准备去卖,路上被截住后放生了,算什么“情节严重”?
执法,是否带有一点随意性?即使不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一点,退一步讲,汪某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我不知道打麻雀会犯法,是不是表明了司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普法工作做得不够?譬如,禁猎、禁捕的“三有动物”多达1700余种,我生活在常州,我们常州地区有哪些动物属于“三有动物”?有多少常州市民和农民知道?司法部门和农林部门是否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媒体告诉大众?再如,狮子、老虎、野猪等也不能伤害,万一在什么情况下,它们来伤害我了,要我的命了,我跑不过它们,逃是逃不掉的情况下,能否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和它们打斗甚至把它们打伤打死(假设当时有这个能力的话)?或者不伤害它们,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如何得到补偿?这些难道国家没有普法的责任吗?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