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同样受法律保护。逮一只(条)就违法,逮20只(条)就要立案,逮50只(条)就可以刑拘,逮再多一些,就要蹲监狱了。9月16日,本报报道了确山农民汪某逮了87只癞蛤蟆被刑拘一事。昨日下午,记者从确山县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12月1日大河报)
或者,对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来说,了解这个案例无异于接受了一次普法补习。人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可许多人不知道这已经触犯法律。
据办案法官介绍,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汪某非法猎捕87只癞蛤蟆,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这个村民逮87只癞蛤蟆判处拘役并不冤枉;法院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不仅不是“无情”,而且还应该得到称道。
11月,发生了两起官员打猎打死村民的事件。9日,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一女性村民在山上捡茶籽时遭枪击死亡。涉案人员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蒸湘分局一肖姓公职人员,案发时正在打猎;23日,福建武平县一名官员打猎时,误将一村民当做野猪击中致死。
显然,以上两个涉案人员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从事件的全过程来看,都是因为他们打死了人,自己终止了其打猎行为——他们只是有这一次非法狩猎吗?在他们非法狩猎行为实施的期间,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在哪里?
这两个涉案人员在有人活动的公共区域开枪打猎,除了非法狩猎之外还非法持枪,其声势和违法程度远远超过村民逮87只癞蛤蟆,对当地相关执法部门来说,制止或者制裁这种公然打猎的行为,其难度应该比对付偷猎行为要低得多吧?
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在他们第一次打猎时就制止或者制裁了其行为,还会有打死村民的事情发生吗?若不是他们这次打猎打死了人,是不是他们的非法狩猎行为就一直得不到制止或制裁呢?
说这两个涉案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也可以,更准确的说,是某些基层执法的法外开恩“培养”了他们的特权意识,让他们的特权意识覆盖了法律意识。
法律能踹开特权的门,自然就会深入人的心——这其中的“人”,包括普通百姓,也包括官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华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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