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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禁止童星代言广告”禁的是消费童真

发布时间: 2014-12-25 15:50:37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西湖  进入电子报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王诗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今后将不能再代言广告。在生活中,童星被过度消费的现象确实存在,当年的林妙可就是个典型代表。法律规定禁止童星代言,禁的其实是商家或有心人士对童真的过度消费。
  明星禁止代言医疗医药广告、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这次的新广告法颇得人心。明星虚假代言,让消费者深受其害;童星代言更是让孩子成为名利场、商家和家长的谋利工具。禁止童星代言,干脆俐落,是保护孩子的童真,不要过早被金钱熏染。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从小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可忽视。广告以童真为创意,生动丰富,收益匪浅。商家家长赚得盆满钵满之际,不要忽视,当我们片面地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偏执地忽视可持续性发展时,儿童被过度消费,很难说不是一种必然,甚至是刻意。
  广告是帮消费者认识产品,了解产品功效,是一份生动的产品说明书。然10岁以下的孩子,价值观尚示形成,所谓好坏,也是家长的选择。要知道,做形象代言要有对产品的深度了解,如果只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胡乱宣传,只会适得其反。且看之前深陷明星虚假代言事件的姚明、郭德纲,即使事过境迁,也是终生抹不去的污点。
  必须看到,如《如爸爸去哪儿》类节目中火起来的小童星们,过早的接触成年人社会,比拼奢侈品,是畸形的广告文化,本身并不值得提倡。“拔苗助长”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儿童用品需要孩子出镜,其本质与代言不同,不可混为一谈。我们要禁的,是借孩子谋利的无良之心。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的广告宣传,用孩子的天真和童趣为公益事业作一些事情,与新广告法并不冲突。
  在“过度消费”的童星中,孩子被恶搞屡屡发生。在这本应属于大人的名利场上,他们被牵引着走上一条和同龄人不同的道路。从这个角度去看,即便有些童星代言广告时没有功利心,但他们多少会受到干扰,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公众人物就更应该以身作则,从整顿明星家庭做起,刻不容缓。
  孩子是最纯洁的,10周岁以下孩子几乎没有商业意识和法律意识,并不知道代言广告意味着什么。当这场孩子眼中的玩耍,出现了问题,代言童星虽然可以因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免除责任,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他们,前途如何,可想而知。而且,对童星自身而言,过早地涉及商业活动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容易受到功利心的污染,对成长发展不利。
  将童星代言和广告中普通的孩子区别开来,是对新广告法的正确认识。孩子纯真可爱,天真烂漫,是广告,尤其是儿童用品广告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新广告法,要整顿的是商家对童星的过度消费,以立法来禁止,是对孩子,对全社会负责任的表现,必须点赞。
  稿源:荆楚网
  作者:西湖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广告法修订;童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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