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这次广告法的修改正是给明星做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必须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有了法律的震慑,明星代言乱象也该停止了。(12月24日 新华网)
现在打开电视、点开网络,形形色色的广告中铺天盖地都是明星。然而,有些明星是以不负责任的言论为产品宣传和代言。2004年,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广告片,所谓“送子”神话均是亿万广告吹出来的。2006年,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而产品的功效,远没有广告吹嘘的神奇……这一个个问题广告将消费者带到了一个又一个消费的误区和黑区,同时也将明星们推进了各种“代言门”事件。
笔者以为,法律的缺位是导致明星“代言门”频现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遏制这种行为,就必须呼唤法律上位。此次广告法的修改,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这就为规范广告业的发展、治理广告代言的乱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将保护消费者的考量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真正为明星代言套上了“紧箍咒”。
可以说,此次广告法的修改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规范和约束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必要。然而,正如古语所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可依的同时,更要有法必依。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杜绝形式主义,一旦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就必须追究明星本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与有效的监管手段,合理划分相关部门的权限,衔接好责任范围,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防范和惩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费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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