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它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可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1月29日 新华全媒头条)
对此,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巡回法庭怎么“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简单说,巡回区内案件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就会到巡回法庭来。”而这些程序,无需像以往那样来回奔波,拥有终审判决权的最高法,就在相关案件当事法院的身边。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至今,其在促进司法便民、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早已被人们寄予厚望。或许,也可以认为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带有服从于民间“清官情结”的色彩。但笔者以为,这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跨出的切实有效的一步。诚然,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独立,建立案件质量终身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然而,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地方法院司法审判存在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干预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法院的人权和财权受地方制约”。在努力改变这种情况的过程中,最高法巡回法庭的介入,无疑打破了其中的利益格局。因为,“巡回法庭的人事行政全部都是最高法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人员两年一轮换。这都能避免与地方形成利益交换关系。”
毋容置疑,在当前的权力生态下,还不可避免下级对上级权力上的敬畏。虽然其中也存在着“长官意志”的弊端,但在既成的司法体系下,有最高法巡回法庭实地坐镇,也是对地方法院司法过程的监督和规范。“钦差大臣”和“尚方宝剑”,说起来是旧时整肃官场的“杀手锏”,但也曾经是百姓交口称赞的。在无法纾解的“清官情结”中,人们总是在遇到冤屈的时候,就想上访。而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的截访,也已经表现出对上级部门的畏惧。那么,来自异地的级别更高的法官,就可以打通这个让人纠结的环节。
按照原来的司法程序,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应当把上诉状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审法院。但有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巡回法庭会先接受材料,然后在5天内转交一审法院。这不但可以缩短当事人来回奔波的时间,而且让案件当事人心里更踏实、更放心。
其实,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效率上的提高还是其次的,其最现实的意义是有望改变地方法院还存在着的以权代法以及推诿和不作为的弊病。毋容讳言,在反腐实践中,无论是上级部门的巡访或暗访,都对地方相关部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这种做法在现代政治理念中,在改革的最终目的上,还在治标和治本之间,但从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上考量,其现实意义是极大的。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撅而就,司法改革更是如此。因此,最高法巡回法庭,无疑是司法改革的有力举措。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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