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从化市鳌头镇经发办主任梁伟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昨天上午,梁伟强因在原岗位上靠征地敛财4300万元,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5月8日《信息时报》)
实事求是地讲,作为“小官巨贪”,梁伟强涉贿数额不是巨大的。吸人眼球的是,小小镇干部,受贿15万元被法院判刑后,为何没丢掉公家饭碗?在这根“官员缓刑期间受贿” 藤上到底还有多少瓜?只有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才能还原本象。
首先看看有没有公检法“徇私枉法”这根瓜。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就算梁伟强有诸多的减轻处罚情节,若无公检法人员的暗中帮忙,受贿15万元的梁伟强怎么可能只领刑有期徒刑2年,而且还是缓刑1年?
其次查查有没有上级领导“刻意包庇”这根瓜。《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梁伟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理应被开除,可他只被降至经发办副主任,有多少人在“刻意包庇”他,明眼人一想便知。
再次捊捋人事部门“用人失察”这根瓜。梁伟强在经发办主任位置上以权谋私,大肆受贿被判刑,算得上“有前科”,将这么个“有前科”的人继续放在经发办工作,而且主管鳌头镇经发办全面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是干什么吃的?面对如此严重的“用人失误”,难道不需要有人出来担责?
总之,“官员缓刑期间受贿” 这根藤上一定有许多瓜,如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顺藤摸瓜,说不定在找出“苍蝇”的同时,也能逮出几只“小老虎”来。
稿源:荆楚网
作者:艾才国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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