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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若愚:官员收百万费用不立案无需过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09 14:57:33来源:荆楚网

  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实名举报。(6月8日中国新闻网)

  针对当事人李明顶实名举报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先以“联合建房”为由,在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其运作费100多万元一事,当地检察院认为:刘明先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罪,不予立案。此消息一出,立即引来公众的热议,虽然大家在知晓事件的前因后果后都认为刘明先的行为的确不属于受贿罪,是有涉嫌诈骗罪的嫌疑。其实,当我们理性分析此事,当事检察院不予立案,可以理解。作为不是专业人士的局外人,我们关注之余并不需过分解读此事。

  其实,对于受贿罪和诈骗罪,两者无论从定义还是管辖权限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受贿罪由纪委或检察机关侦办,而诈骗罪则由公安机关侦办。本案中,刘明先的行为与诈骗罪比较符合,而对于诈骗罪的侦办主体的确属于公安机关,故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举报刘明先不成立的受贿罪当然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面对类似情况,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检察机关存在不作为或什么“猫腻”。其实这对检察机关是很不尊重的,同时也无益于案件的及时查办,如果草率下结论,给予口诛笔伐,对检察院、举报人、被举报人,甚至于对公众来说都是不负责任的。

  不可否认,法规讲求严谨性,违反什么法规就该该定什么罪,事实不清楚,检察机关当然可以不予立案。但不立案并不意味工作就结束,事件中的检察机关当好好反思自己的工作是不是太过于简单化,如果面对举报者时,能给他讲清楚事件的定性,该谁管辖,该如何操作等,举报者就一定会理解其被拒绝立案的缘由,这件事也不会发生。

  事件发展到今天,李明顶也好,刘明先也罢,都要反思,一方面反思自己的做法是否妥当。李明顶之所以相信运作“联合建房”是真,自己太贪婪是主因,难道就与刘明先的巧舌如簧和他的官员身份没有一点关系?显然不是。这起事件就是一面镜子,李明顶被骗虽然值得同情,但自己酿的苦酒就该自己喝下去。吃一堑长一智,当高挂的馅饼落地,砸出的不是真金白银而是一片嘲笑,难道还不能让那些不想付出就一夜暴富人警醒么?当务之急,李明顶应赶快收集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到纪委检举,让公安机关和纪委介入调查,最终将事件真相查个一清二楚,既给自己、刘明先一个说法,也给公众一个明白。同时也告诫我们相关干部管理部门,对于官员的监管除了8小时内,8小时外如何加强监管也值得深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雷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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