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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见义勇为标准不应“高处不胜寒”
发布时间:2015-06-10 09:36:29来源:荆楚网

  2014年5月24日16时左右,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1单元6楼冒出火苗,阳台上一名9岁的男孩惊慌失措、失声痛哭。58岁的何艳一边安慰,一边与几位邻居在楼下铺上被褥营救孩子。可不承想孩子在下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刮了一下,改变了下落方向。最后没能落到被子上,却重重地砸到了何艳的腿上。事后,何艳的家人准备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奖项,却被有关部门拒绝了。(6月9日《人民日报》)

  为何何艳的见义勇为申请被拒绝?尽管,对于拒绝理由没有详说。但是,就报道来看,应该是有这样几个原因的:其一,这次救人并非何艳一个人参与的;其二,救人的被褥是邻居拿来的,而不是何艳家的;其三,救人不算太成功。

  也有很多网友质疑:这种相似的救援行动很多,其他地方的人都获得了见义勇为奖励,同样救人,何艳就不算见义勇为了?问题出在了很多方面。

  一方面,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同。这个地方坚持的是这个标准,那个地方坚持的是那个标准。见义勇为认定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各地自己制定的。于是,也就有了同样是救人,有的人成了英雄,有的人却与英雄无缘的尴尬;

  另一方面,标准过高了。辽宁省虽然也出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是同时也将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提高了。

  这样看来,没有认定何艳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未必就是网友想象的里面存有问题。其主要原因应该是见义勇为标准太高了。用提高了的标准来衡量何艳的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不是有关部门不作为,也不是有关部门乱作为,而是条条杠杠就摆在那里,谁愿意逾越标准为何艳开绿灯?

  那么,我们依据平时的理解,来看看何艳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很显然,坠楼的孩子和何艳没有血缘关系,是邻居的孩子,其进行了安慰,其还参与了铺设被褥,这就是“见义”。除了“见义”,老人还有“勇为”的表现,老人在现场一直积极的忙碌,最终孩子砸在了自己的腿上,造成了伤害。有“见义”还有“勇为”,如何算不上见义勇为?

  这是见义勇为标准太高、标准太乱造成的。用辽宁的标准衡量其不属于见义勇为,用山东的标准,用云南的标准衡量或许就是见义勇为了。我们为何要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倡导人们做好事。既然是倡导,我们就不能让见义勇为的门槛太高,不能“高处不胜寒”,这有违倡导的本意。无论是小善还是大善,只要有“见义”的表现,只要有“勇为”的表现,就应该给这些好心人一个“名分”。

  我们需要降低见义勇为的门槛了,也需要有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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