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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兼职校办企业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5-07-09 16:04:58来源:荆楚网

  7月8日消息,教育部发文规范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高校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有媒体曾做过统计,仅2014年一年时间,全国范围内至少有39名高校领导被立案调查,其中不少都和校办企业利益输送有关。最为著名的莫过于有浙大“首富”之称的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其落马原因之一,便是利用校办企业进行寻租。高校领导干部如果插手校属企业,容易导致腐败和寻租,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因此,出台规定,明确高校领导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这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所谓必要且紧迫,是因为中国校办企业的资产已经很大,但这些企业的内部治理大多受高校领导影响,腐败、寻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很严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校办企业统计概要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接受统计的29个省份552所高校的5279家企业,资产总额约为3538.06亿元。其中,北大和清华的校办企业以1176.56亿元、971.20亿元的资产总额分列全国前两名。按照地域划分,排在全国前5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如此大的资产量,不加强监管后果可想而知。

  当然,北大、清华、浙大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这些学校的校办企业资产多,教育部直接管理它们,可以出文件要求高校领导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同样的道理,其实也适用于地方管理的公立高校。地方公立高校校办企业,单个规模通常不如教育直属的这些高校,但同样也有自己的校办产业,总量上其实也很大。明确地方公立高校领导不得兼职校办企业,同样刻不容缓。

  不过应重视的是,高校领导插手校办企业的方式很多。既可以是直接在校属企业任职,也可以通过亲信、亲戚朋友间接控制,还可以是技术入股,或让人代持股等。从这个层面上讲,简单要求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属企业兼职,还远远不够。如何让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而不是动辄受高校领导的干预,甚至是背后控制,至关重要。

  有学者和高校校办企业界人士就建议,各级校办企业也应该纳入对应层级的国资委监管。有地方高校也有过尝试,譬如江西江中制药,以前是江西中医学院的校办企业,后来逐步改制,纳入了当地国资委的监管,并成为上市公司。客观而言,公立高校的校办资产形成,有其历史原因,而且发展壮大也有中国国情因素。但就其他国家经验看,大学、特别是公立大学,不应该持有太多的校办企业。甚至譬如在美国,哪怕是私立的哈佛、耶鲁世界闻名,但我们只知道其基金会很发达,却和直接的校办企业不沾边。

  大学鼓励教职人员和学生创业、创新是应该的,但依托高校资源创业后,如何划清高校资产和个人资产,本身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正如今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方正股权争夺战,其背后的纷争超乎公众的想象。

  从现实出发,从方方面面严格高校领导不得插手校办企业是最起码的。进而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校办企业建立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通过改制,引入战略投资人,让校办企业以市场的逻辑运营发展,而不是囿于少数高校领导的喜好或控制。中短期而言,公立高校作为这些校办企业的股东之一,可以继续存在,长期则应逐步退出尽量不再直接办企业。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燕

(作者:张燕  编辑: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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