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4次庭审,“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2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昨日,李、魏2人的家属领到判决书后透露,魏云新和李红安均不服这一判决,他们于昨日委托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5日《南方都市报》)
首先申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也知道得不多,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依靠“度娘”来寻找答案。之所以对这个新闻发表评论,是因为我从一个从事政治工作多年的老政工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此案件还存在着些许的疑惑,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知识也一知半解,但相信我的疑惑也是很多普通群众的疑惑,还能请相关部门出来澄清一下,也好普及普及一下法律知识,让我们增长增长见识。
对于案李红安、魏云新两人利用网贴举报仲恺区委书记钟一尔拥有多处房产就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捏造虚假信息逮捕,尔后被惠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后又将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7月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至此,好象案件已经没有什么悬念,犯罪的被判刑了,案子也该结了,但有些东西没有整清楚却让我们如鲠在喉。
其一是仲恺区委书记钟一尔是不是有多处房产,这个是不是事实?李红安发贴称钟一尔拥有6处价值2500万以上的房产。这个到底是不是事实?截止目前没有任何部门出面来说明一下。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钟一尔是正处职干部,是应该具实上报自己的个人有关事项的,而拥有的房产、车辆等个人资产更是必须报告的重点,为什么就没有人出来说明一下,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到底有没有这么多的房产?如果有,申报了没有?如果没有申报,就是严重违纪,按现行的要求是必须追责的。如果没有,李红安他们收集到的这些证据又是哪里来的?别忘了,公安机关是以捏造虚假信息的罪名抓捕当事人的,如果没有捏造,事实上钟一尔就有那么多的房产,那么公安机关去抓人疑问就更多了。
其二是为什么会更改罪名?惠城区检察院原先是以寻衅滋事罪对魏、李两个提起的公诉。按照“度娘”给的答案,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具有四种表现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很显然,魏、李二人的行为都不属于以上四种类型,所以检察机关才又更改了罪名,最后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来为魏、李二人定罪。为什么抓人时的罪名和检察机关公诉时的罪名不一样?为什么检察机关最后又来更改罪名?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出来解释一下?
其三是这里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到底是公诉案件还是属自诉案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这里我想问一下,官员的房产等个人信息应该不应该保密?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官员的财产都是应当公开的,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作为区委书记的钟一尔,他是领导干部,其个人的房产等信息本来就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他自己没有公开,有人通过其他途径来公开了他的房产等财产,就变成了非法获取,这说得过去吗?还有,对于此类案件,按规定应当是自诉案件吧?就是民不告官不纠,因为这些事件并没有涉及很多人,只涉及到区委书记一人。检察机关用得着下那么大力气进行公诉?如果钟一尔不是区委书记,而是一普通人,检察机关还会这么卖力吗?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不知道具体规定,还望有识之士能够解答。
我们不知道李红安、魏云新到底与钟一尔有什么纠葛,会导致两人通过调查公司来调查区委书记的问题并发布到网上。既然有人质疑区委书记存在问题,上级部门就应当出面进行调查,把事实搞清楚,给群众一个交待,如果是清白的,这两从就是有再大的本身,也不可能变出证据出来,如果捏造事实,那就是犯罪的。但如果事实是存在的,则说明这区委书记确实存在问题,既然自己的屁股都不干净,还能怪别人把你拱出来,就是别人不拱你,你迟早有一天也要被查出来。
在发贴举报区委书记被判刑的过程之中,到底有没有权力干涉法律的存在,还需要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干预司法,把公检法当作自己打击对手或者强力镇压群众的武器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不但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格格不入,当然,但愿我们的担心都是多余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图八木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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