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安分局副局长只不过是一个副科级干部,他从哪来的500万元,竟然如此大方地借给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让他干一辈子不吃不喝,也未必能够积攒500万元。因此,某些官员出手大方的豪放气魄着实令人生疑。
媒体报道,安康地产开发商胡某资金周转紧张,四处告借无门时,有朋友介绍他向时任的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副局长汪明玉借钱。胡某试着向汪张口,没想到汪明玉随后分两次(第一次350万元,第二次150万元)将500万元打到了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7月24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原副局长汪明玉因犯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判六年半,违法所得459万余元上缴国库。
汪明玉一个副科级干部,如果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他是没有钱的。但是,令我们公众不解的是,检察机关仅仅以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了公诉,而人民法院也仅仅是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了依法审判,均未依法对汪明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依法调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包庇了汪明玉的其他犯罪事实。
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绝不能就事论事,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理应依法履行自己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某些官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必须使贪污腐败分子的所有犯罪证据得到依法澄清,决不能让犯罪分子仅仅以财产来源不明减轻对他们的依法审判和从严惩罚力度。
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针对腐败贪官的依法问责方面,不能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全面而系统地责任追究,而仅仅是避重就轻地处理一起腐败案件,那就是对党和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和渎职。因此,对于从轻判决的腐败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复审中进行严格把关,决不能敷衍应付执法程序,必须依法对下级公诉指控的案件和依法审理判决的案件依法履行监督责任与义务,绝不能让重大而可疑的犯罪证据和犯罪情节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职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这样的司法原则和理念去依法行使职权,绝不能重口供轻证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迷惑。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要依法找到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来源,恰恰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与新的罪证。所以,对待贪腐官员的财产来源不明,必须根据线索依法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须让汪明玉这样具有反侦察能力的犯罪分子在证据面前伏法认罪。否则,他们会以种种理由抗拒伏法认罪,而且还会提出不服判决,重新上诉的无理要求。
与其让汪明玉等腐败分子提出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倒不如在一审公诉和审判中严格把关,力求依法将腐败分子所有的犯罪事实一一彻底查清。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汪明玉这样的小官巨腐腐败犯罪分子口服心服。否则,他们就会兴风作浪,浑水摸鱼,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新的司法腐败和挑衅司法公正的犯罪活动;就会有人利用权力进行非法干预司法公正。因此,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必须在一审中获得腐败官员的所有违法证据。只有用证据说话,才能依法遏制司法腐败,才能把权大于法的腐败问题依法组织在依法判工作之前,而不是让财产来源不明在判决之后,让犯罪分子利用司法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局财产来源不明属于受贿,就会让行贿者和犯罪分子同时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因此,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财产来不明的真相搞清楚,绝不能让财产来源不明变成腐败分子的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只有让财产来源不明变成来源清晰的犯罪证据,腐败分子才能低头认罪和服从法院判决,才不会贼喊捉贼地说他们冤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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