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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要求“正常人证明”是合法的履职行为
发布时间:2015-08-06 10:20:26来源:荆楚网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过精神科,此后生活一直正常。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8月4日华商网)

  前段时间网络被各种关于“奇葩证明”的新闻刷屏,“我妈是我妈”、“我还活着”之类的证明一时引爆网民对政府荒唐作为的不满,令人欣慰的是网络上的热议也在行之有效地推动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为群众办事的效率。

  而另一方面这似乎也给网友造成了一种错觉——凡是关于这类的证明都是政府办事不力的表现。甚至很多人还没看完新闻内容就开始大加批判。殊不知,有的证明的确很繁琐,还可能是收费的代名词,但另一些看似荒谬却是必须要开的。

  据报道,张先生想和妻子协议离婚,一般说来,离婚前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会分别询问夫妻双方对方是否有精神病,在听说其就诊经历之后,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协议离婚,需要张某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人,看似荒唐的背后实则是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

  为什么这么说?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而精神病患者是不能“协议”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因此这一种情况是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

  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如果证实张先生有精神障碍,就算让法院来判决离婚也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因为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程序上法院会驳回起诉,除非妻子提起离婚申请还会有成功的可能。

  而报道中所谓的“正常人证明”要求是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检测报告,并无太多繁琐和无理收费之处,张先生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完精神状况评估测试之后,也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

  一位处理过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法官曾说,“我们的基准点,就是不能把一个精神病人推向社会。”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亲人稳定的照顾,民政局的做法实则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万一在精神障碍的影响情况下提出离婚,对双方都是伤害。在受理张先生的申请时,工作人员他们并没有因为妻子说“三十年来”没有犯过病就直接同意离婚,为他们谨慎的工作态度点赞。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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