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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交通违法,抄告不如直接曝光
发布时间:2015-09-08 08:19:33来源:荆楚网

  9月6日起,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6日,成都交警实施抄告137件。(9月7日《成都商报》)

  交通违法,必须接受交警处罚,这是国家法律授予交警部门的职权。但是,交警部门将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其单位或社区,并将对连续一段时间交通违法严重的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笔者不清楚。同时,担心这种交通违法抄告制度除了大大增加交警部门工作量外,实际效果难以预料。

  公安交警部门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的唯一法定部门。除此之外,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当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交警部门要求,可以协助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交通守法意识,共创和谐交通、平安交通。但是,如果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或社区后,单位或社区领导根本不重视,不当一回事,怎么办?即使非常重视,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对行为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效果是否一定好,也很难说。因为单位或社区不可能对行为人再一次处理、处罚,让违法行为人接受两次处罚。再说,单位、社区处罚员工(居民)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执法、无效执法,违背依法治国、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或者,单位、社区按照交警部门要求,对行为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却不能给予其任何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这样的批评教育会有多大效果呢?

  其实,制止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违法载人、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只需要交警部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处罚到位就行了,就足够了。要想真正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形成有力震慑,不如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借助舆论的力量,更有效,更能使行为人意识到交通违法的严重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另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抄告、曝光,也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系初犯,无前科,且违法情节较轻,能当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交警的教育和批评,可以不予抄告或曝光。如系累犯,违法情况严重,或者态度恶劣,拒绝接受交警的批评教育,则不但要严厉处罚,而且一定要抄告、曝光,使其接受舆论的监督、道德的审判。

  总之,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虽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对行为人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实践证明效果十分有限。与其抄告,不如曝光,更直接,更公开,更有效。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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