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11月3日《法制晚报》)
看到这个判决,相信很多网友也是醉了。而且有些人醉得特别深沉,不亚于是喝了中药大补酒,按照君臣佐使的原则,国内罕见,执行困难,罚金执行难这“三鞭”足以具有醍醐灌顶的功效。
好了,还是有必要简单做点儿名词解释:单位受贿罪确实是存在的,1997年新刑法颁布,增加了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大家可能有误解的地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本身并不矛盾,这家区教育局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数罪并罚;教育局因这一罪名被判罚金20万,不但不是包庇贪官,反而是反腐进入到单位领域的具体判例。至于单位受贿50多万为何罚金只有20万,那是具体的司法细节,我不甚了了。
我更关心的事情,是罚金谁来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反腐专家胡星斗认为,对追究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应减少其下一年的财政拨款,以示惩戒。
对这种说法我个人有不同的看法,咱们知道,教育局是非盈利国家机关,经费来自国家拨款,拨款的数额应该以维持机关正常的运行为基准。拨款太多,会造成浪费,纳税人不同意;拨款太少整个机关就不可能正常运行,自掏腰包为人民服务那就太不现实了。所以,减少财政拨款,或者罚金有机关财政支付,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面对:一是机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不能提供正常的公共服务,谁来负责;一个是如果机关的运行不会受到影响,那则说明,财政预算本事就有问题,少了20万,人照样风生水起的样子,平时富余的钱是咋花的?
前几日,我在看到河南因焚烧秸秆处罚属地政府的新闻的时候,一直特揪心,动则对基层政府开出的天价罚款,基层机关都能承受,那财政拨款不是太慷慨了?资金的用途又是如何明确的呢?
既然是单位受贿,整个单位所有人都是这笔受贿款的共同受益人,利益均沾者都应受到惩戒才对。按照“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的”朴素逻辑,职工就应该退出脏款,用来交单位的罚金,单位受贿嘛!
而且,不知道您信不信,这么做还有一个意外的好处:这笔钱的下落,实际上是来自教育局官方的说法,至于是不是用到了职工身上,一直未见有职工的声音,板子一旦打到具体人身上,现身说法的人自然就会多了,不同人的占比也就一目了然了。更为重要的,这笔钱的真正用途也会明晰起来,职工分一杯羹的可能不是没有,但也应防止假借职工(集体)之名瞒天过海,这笔交易中,到底谁负多大责任,中间是否还有不为人知的地方,相信都会水落石出。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姜明安先生说:“该案可以成为日后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受贿犯罪案件的先例” ,我看,这话为时尚早,不说执行面临的具体困境,至少程序上应该办成滴水不漏的铁案,才谈得上“先例”和典范。这杯惹人醉的酒,还是发酵发酵再喝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猫之鱼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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