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华网1月5日)
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目标实现上负有重大责任。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时代主题,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是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
从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来看,《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条例》还明确规定,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从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保障机制来看,《条例》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这无疑为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从执纪问责的角度来看,《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外,《条例》还强调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不仅是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执纪监督的重要依据。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灿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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