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胡建兵:停车位“只卖不租”是强盗逻辑
发布时间:2016-01-13 09:56:06来源:荆楚网

  近日,郑州市紫荆山路一个小区,因为开发商提出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且售价高达20万元,让部分业主无法接受,未购买停车位禁止入内,由此引发了极端事件。(1月12日大河网)

  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围绕着车位归属、收费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公开信息显示,在广州、杭州、成都等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都曾发生过因小区车位费用上涨引发的业主不满情况。如果说,开发商只将停车费上涨一点,业主还能承受的话,郑州这个开发商将原本收费停车的车位出售,而且“而卖不租”,说轻一点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说重一点就是强盗行为。

  如果在居民购房前就说清楚停车位“只卖不租”,而且标明价格,那也无可非议,那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是,这家开发商售房时没有说清楚,等到居民购买了房子住进来后,却把停车位高价出售。如果居民不买,那将无车位可停,车辆都无法进入小区,如果买,这么高的价格让很多居民无能力购买,即使有能力购买,也是被宰的感觉,心里有一百个不情愿。从而使居民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个开发商为何敢将车位高价“只卖不租”,是因为业主很难有退路了。因为房子是不可移动的,不可能带走的。

  开发商“只卖不租”逼居民购买高价停车位,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际上是自砸牌子。开房商要想做强做大,应该把信誉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试想,开发商如此不讲信用,也许在这个小区里能多挣几个钱,但这种丑事经过媒体等报道后,看谁以后再敢买他其他地方开发的房子。

  想租就租想卖就卖,涨价随意无人监管,车位和停车费价格问题成了各地房地产开发的一个症结。《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干预措施。一个几十万元的车位,应该属于重要商品,政府物价部门理应对此进行价格干预,不管是为民谋利,还是为了社会安定,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不仅要管,而且要管好。另外,通过科学规划,规定小区车位配套比率调整供需,明晰产权,明确业主利用公共部位的权益,不让开发商用公共部位谋取不法利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