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月10日新华网)
在互联网背景下,由个人名义发起募捐并获得救助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很多“反转剧”和意想不到的例子,让人们的善心打折。而慈善法草案对个人名义的募捐喊出“禁止”令,从规范个人募捐的初衷上看就有点矫枉过正嫌疑。因为,个人募捐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明显积极因素,如果只是因为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就禁止,明显有阻塞民间救助渠道的危险。笔者以为,规范个人募捐重要的事情在于公开和透明,而非“一刀切”禁止。否则,慈善法的制定就会违背慈善的初衷,即慈善即需要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收集社会的爱心。
从《宪法》的高度上看,个人遭遇困难有获得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募捐是公民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一个渠道。而慈善法草案中将募捐资格的主体限定为慈善组织,显然有点过于狭隘和局限。试想,如果个人有困难需要社会救助,只能够通过慈善组织募捐的话,一方面增加了募捐的成本,延长了救助的时间长度,更有可能在病情恶化前难以获得救治;另外方面慈善组织本身的透明运作也是另外一个值得考虑的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募捐进行禁止,显然是需要谨慎进行的。
笔者以为,对个人募捐行为的规范,完全可以通过公开和透明化的模式进行完善。在公开募集之前,对个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公开,这是基本准入门槛;在募集过程中,对所有募集资金进行公示,确保捐款人的基本权利获得尊重,同时营造阳光募集的状态;而在募集结束之后,对资金的使用也需要公示,尤其是在募捐人或者受助人死亡之后,善款应该如何使用进行规范,并让其用在慈善事业上。这或许才是我们规范个人募捐行为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这样的规范是允许个人募捐存在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扇门的打开往往有真实和虚假内容的进入,我们要做的就是安装纱窗和过滤网,而不是直接将大门关闭。在慈善事业发展历程中,个人募捐就是这样的一扇门。如果我们将其关闭,不仅违背了互联网开放的精神和原则,更可能让更多的陷入困境中的人更加困难的境地。有鉴于此,敞开慈善大门,多多益善的个人募捐允许存在是前提,而对其进行规范才是治理之道。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传言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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