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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发:领导向下属借贷报告制能防腐败?

发布时间:2016-08-13 09:58:01来源:SRC-13

  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核查结果适度公开。《条例》设立借贷活动限制制度,比如,借贷活动限制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按说只要按照借贷合同条据履行债务关系,纯属于个人的债务往来行为,应该是法律允许的,现在出台这样的限制制度是不是对个人的一种侵权呢?如果是普通人员可以这么理解,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如此限制就很有必要。

  用制度反腐实践证明效果很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制度戒律,对公职人员的腐败有很好的预防作用。领导干部向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借贷,很可能成为一种掩饰腐败的道具。借钱,可能不还,成为变相的行贿。贷款,也可能成为受贿索贿的表面形式。向下属发放贷款,也可能索要高额利息,成为变相索贿。总之,这些借贷可能是故意施压下的“借贷行为”,被借对象不得不付出。也可能是内外勾结或内部团伙式的腐败,都被“借贷关系”外衣给合法掉了。

  领导向下属借贷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这种借贷一般指期限较长数额较大的借贷,这种公开等于是在主动接受组织上的监督,其对预防反腐的作用效果如何,那还得看监督执行情况如何,如果没有很好的配套监督防腐机制,恐怕这种制衡就会流于形式就会大打折扣。

  借钱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顶多相当于报了一个“备案”存档而已。对借钱者的后续跟踪没有方案,或被借者伪造还款收据,那又能奈之如何?应该对这些借钱的用途去向等都要追踪,还有对借贷者的财产进行清算,对说不清来源的以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对其涉嫌贪腐的借贷资金进行深挖,不能简单的一个报告就了事。

  其实报告不如杜绝,因为领导干部向下属借贷很难厘清贪腐与清廉的边界,存在模糊灰色地带,执行起来也会加大反腐的成本。有些限制的效果在操作起来差强人意或根本起不到预期效果。不如学学新加坡的做法。

  新加坡从建国以来,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整体推进,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来开发和利用,各行业全面系统预防腐败,将腐败遏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加坡为了预防公职人员腐败,专门制订了利益冲突行为规范,限制公职人员向下属或服务管理对象的借贷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公务员不得贷款给他人以收取利息;不能向与其有公务关系的人借钱;除了用足够的抵押物向财务机构和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不得向任何人签署任何承诺书或承认负债的字据;向他人无抵押贷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个月工资;不得向下级借钱,不得接受下级邀请参加的娱乐活动;接受他人款待要经过允许,但必须适度。如果公务员拥有私人企业的股份,一般要求放弃这些股份以避免利益冲突。

  不难发现,新加坡是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向下属借钱的,其目的是干脆避嫌免得跳进黄河洗不清。事实上这种借贷关系只要形成是很容易勾兑权钱交易的,唯有一律不借没有一点儿金钱往来关系才可以撇清腐败的因子,失去腐败的空间。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