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东湖观点

朱雀丹心:“拾金索酬”需要法制细化

发布时间:2017-11-02 10:50:47来源:荆楚网

  多日来,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11月1日《华商报》)

  因为出租车司机向失主索要200块钱误工费,使原本一件充满温暖的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也导致失主和司机两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这种结果实在令人意外,也暴露相关法规的不够完善。因此,消除这种争议,还需要从法规的层面进行细化。

  对于“拾金索酬”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出租车司机向失主索要200块钱是有法可依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如此,但是这种法律规定却是粗糙的,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上很容易出现一些矛盾。

  比如,拾得人索要多少费用,如何索要费用等细节问题,都存在一些法制空白,一般情况下,这笔费用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一旦协商失败,就会出现一种尴尬的结果,就像此次一样,使原本美好的事情成为争议的焦点。

  虽然200元费用并不过分,但是并不代表每个人每次都能够这样“不过分”,不会狮子大开口,而且这个标准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标准,这就给一些人借机敲诈和要挟的机会。因此,有必要对“拾金索酬”进行细化,对支付的费用标准进行法制规定,比如,可以根据物品的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由拾得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票据等,从法律层面给出统一的标准,给出详细的操作规范,这样就能减少双方因为费用而产生矛盾。

  再者,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权索要必要的费用,但是并没有规定有权索要酬金,也就是说,这笔钱的性质只是补偿拾得人支出的费用,是误工费、交通费等必要的支出,并非酬金。因此,拾得人不能以归还物品为由向失主进行要挟,索要报酬,这一点,法律是非常明确的。当然,在自愿的前提下,失主为表示感谢,向拾金不昧者进行酬谢,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则完全不在法律规定之列。

  就此事而言,虽然出租车司机捡到物品,自行寻找失主,无可厚非,但是将物品上缴公司,由单位进行查找更显得理性和科学,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得到单位的奖励,这样就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这也是很多出租车公司都会强调的一种规定,此次事件无疑为一些出租车司机提了个醒。

  的哥“拾金索酬”虽然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种结果还是让我们看到了法制方面的一些问题,对“拾金索酬”行为进行规范和细化,不仅是对社会道德的维护,也是现实中的法律需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朱雀丹心

(作者:朱雀丹心  编辑:詹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