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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建隐私“防火墙”绝不能矫枉过正

发布时间:2017-11-15 11:39:37来源:湖北日报网

  11月14日《新京报》报道: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现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可任意下载获取。连日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引发舆论关注。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的基层政府官方网站,一些由官方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中,出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上述官网陆续将涉事文件删除或隐藏,但仍有“漏网之鱼”。

  个人信息不得由任何一方泄露,否则就可能对个人隐私、财产、权益等等造成无形中的破坏和伤害。人们不妨对类似于大学生徐玉玉案等网络诈骗案件作一反思,若没有个人信息的泄露,就不可能给犯罪分子留下空间。而作为政府网站的维护者,构建者来说,这仅仅是最最基本的常识,又如何是“防止重名”这种搪塞式说辞可以了断的?

  无论管出于何种目的,政府网站泄露个人隐私之理由均不能成立。保护个人隐私是基本治安常识,也是每一个人日常安全功课,尤其是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来说,这当然是一项最基本的隐私保护程序。所谓“防重名”等等说辞之所以是虚伪的搪塞的,人们仍然可以以徐玉玉案所造成的影响反问公民个人隐私泄露者,当你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拿到网上贩卖并且泄露之时,你是不是也置若罔闻、安然且坦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又为什么在处理日常政府信息发布文件时,将公民信息无遮挡无技术处理就放到网上公示公开?

  对政府网站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最应当建立的是法制化程序规范。当某种行为不受法制化约束之时,就是该行为可以信马由缰之时。不要小看这种政府网站的个人信息泄露,它暗含了巨大的隐私漏洞,而这个漏洞对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来说,是不花钱的个人隐私“共享”。而当这种本应控制在政府专职工作人员手中的宝贵信息被犯罪分子“共享”之后,就是一种犯罪诈骗花钱都买不到的信息。如此看来,无论是信息泄露追责,还是日常个人隐私信息管理,都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当法制化轨道建立起来之后,专人专控个人隐私信息管理,对相关领导者形成追责机制,才可能有效建立起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防火墙”。

  然而,个人隐私保护,绝不能矫枉过正。所有需要公示的政府公开信息,都是按照政府职能来操作的,大多数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需要。诸如政府招聘信息,招考考试公开信息,以及低保公示等信息,都曾经出现过幕后操作,雁过拔毛,甚至成为腐败犯罪插手“揩油”的目标物。而政府对个人信息作出公示晒姓名晒手机号等等行为,实际上是为信息公开作保证的产物。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当这种禁止暴露个人隐私行为被矫枉过正之后,是不是仍然会回到个人信息不能公开不能公示的信息封闭状态,给幕后操纵者重新奉送更大的漏洞,以形成新的腐败呢?

  因此说,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绝不能矫枉过正,而应当保护信息与泄露追责双重并举,如此才能达到法制化,正规化。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