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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观察:以坚定的核心意识贯彻执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1日14:45 来源: 荆楚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下称简称《条例》)。《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贯彻执行《条例》,要自觉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深刻理解和把握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以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坚定态度,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好政法工作的政治性。政治站位,是“四个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为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第一属性,讲政治是第一要求。《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首项原则和最高原则,并用专章规定“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种制度安排,突出党的绝对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党的“绝对”领导,彰显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完全领导、无条件领导、全面领导、直接领导,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对政法工作的更高标准。贯彻执行《条例》,要求我们以更高的标准增强“四个意识”,以更强的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永远紧跟党走,做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新时代政法干部。

要坚持人民至上,把握好政法工作的人民性。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政法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性,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属性。《条例》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二项原则,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政法工作的使命任务。这种制度安排,是着眼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将政法工作的使命、任务、原则固化到法规制度层面,提升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无论是人民公安、人民检察、人民法院、人民司法,都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要体现政法工作人民性的根本要求,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政法工作的法治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政法机关,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治性是基本属性。《条例》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三项原则,规定地方党委承担社会治理法治保障的领导责任,明确重要事项决策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这种制度安排,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条例》,要求我们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增强坚守法治的定力,坚定厉行法治的意志,将法治思维贯穿到社会治理、案件办理、纠纷处理等各方面,融入到侦察、起诉、审判、司法等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矢志不渝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法治中国的捍卫者、平安中国的守护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先进

【责任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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