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水平建设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赋予湖北的战略任务。当前,大国科技博弈正从技术竞争前移至规则、标准等制度层面的竞争,科技创新的逻辑正从要素投入的规模追赶转向制度竞争力的系统比拼,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素日益成为决定创新竞争力的关键变量。制度型开放正是应对这一格局变化、将湖北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策源优势的关键路径。9月5日召开的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将深化开放创新定位为“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制度型开放理应以“开放创新”作为核心抓手和战略坐标。作为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湖北应以制度型开放为突破口,加快打造具有创新策源功能的科技创新高地。
一、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离不开制度型开放
创新不仅是技术现象,也是制度现象。技术进步的速率与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安排、契约执行、要素流动自由度等制度参数的设定与运行质量。区域间的营商环境竞争正从拼政策让利转向拼制度供给、拼生态涵养。科技创新高地之所以能够形成,不仅在于科研经费的规模和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更在于制度环境能否让创新要素高效集聚、自由组合并实现低摩擦转化。所谓创新策源功能,即作为原始创新的战略源头,持续产生新知识、新技术、新范式并对外辐射扩散、引领带动更大范围创新发展的核心能力。
制度型开放水平高低决定创新策源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强调,“自主创新是开放环境下的创新,绝不能关起门来搞,而是要聚四海之气、借八方之力”。制度型开放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有着本质区别,后者解决的是要素“能否进入”的通道问题,前者回答的是“规则是否互认、标准是否对接、管理是否协同”等深层问题,这决定了要素进入后能否真正留下来、活起来、形成创新产出。从成本角度看,制度性壁垒造成的隐性损耗往往比关税等显性成本更难估量。冗长的审批周期可能使前沿研究成果错失最佳应用窗口,僵化的居留制度则易使高端人才流失,这些是制约创新策源能力的真正瓶颈。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制度创新领先一步,技术创新方能深行一层。硅谷的崛起,一个重要推手是技术许可办公室制度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制度突破;以色列创新能力的形成,得益于首席科学家制度和政府引导基金的制度设计;粤港澳大湾区依托科研经费跨境拨付、科研物资跨境“白名单”、减免税科研设备跨境监管、共建联合实验室等举措,在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百强创新集群中,“深圳—香港—广州”集群首次跃居全球第一。上述案例表明,要素集聚只是创新策源的起点,真正决定策源能力的是要素进入后能否自由组合、低摩擦转化,而这恰恰取决于制度型开放的水平。
制度型开放正在重塑创新活动的空间组织逻辑。在传统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框架下,创新要素虽然能够跨境进入,但其配置仍主要受制于行政边界和区域壁垒,往往在进入某一区域后便陷入分割状态。制度型开放的实质突破在于倒逼国内进行制度性变革,通过规则互认和标准对接,使创新要素得以跨越行政边界和区域壁垒实现广域配置。这种空间组织逻辑的转变,直接扩大了创新活动的要素组合空间,人才可以同时服务于多个区域的创新主体,科研设施可以在跨区域范围内实现共享,技术成果可以在更广阔的市场中完成转化。
二、湖北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的制度需求与提升空间
科教家底厚实,转化效能蕴藏广阔空间。湖北科教资源禀赋优势显著,创新策源功能正在加速形成。湖北已形成以“1家国家实验室、8个大科学装置、45家全国重点实验室、10家湖北实验室、164个国家级创新平台、547家新型研发机构”为主体的科技力量矩阵,全国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数量均居全国前列。湖北拥有高校130余所、在校大学生近200万人、两院院士90余人,脉冲强磁场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此布局,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创新链条。近年来,湖北区域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2022年武汉获批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东湖科学城启动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初具规模,这些为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制度落差是转化效率的关键制约。制度型开放正在深刻重塑区域创新竞争格局,湖北以制度供给优化释放科教存量优势的效应值得期待。从全国创新地理格局看,创新资源持续向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集聚,形成了较强的要素吸附能力。中部地区科教资源并不薄弱,但科教优势向创新产出转化的效率仍有提升余地,创新要素在区域间的配置格局有待进一步优化。究其原因,中部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活跃度、创新容错机制、人才流动便利化等制度环境方面,与科创领先地区相比仍存在落差,创新要素倾向于向制度环境更为完善的区域流动。为此,通过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缩小制度供给的区域落差,是推动湖北等中部地区省份创新能级跃升的关键抓手。
制度供给的精准性系统性仍需持续发力。立足新的发展方位,湖北需要在制度供给的精准性和系统性上持续发力,以释放科教存量优势向创新策源转化的更大潜能。在创新主体协同效能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正在建立健全,但跨机构联合攻关的利益分配和成果共享安排仍有完善空间,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机制也可进一步优化,从而更充分地释放策源效能。与此同时,成果转化制度红利尚待充分释放。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虽已取得积极进展,但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仍有激发空间,尽职免责边界需更加清晰,评价导向有待进一步向转化贡献倾斜,市场化技术转移体系的发育程度也需持续提升。全会提出建设集展示、收储、撮合、交易、转化等功能于一体的光谷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不仅有助于留住本地创新要素,更有助于增强对全球高端创新要素的吸引力,使湖北从科教大省真正迈向创新强省。
三、以制度型开放重塑创新策源格局
以规则互认构建区域策源共同体。制度型开放不仅指向国际,同样指向国内。全会提出以武汉都市圈为重要载体,推动“规划同图、科创融通、产业共链、设施同网、生态同治、服务共享”。这一区域协同的制度设计,正是制度型开放向内延伸的应有之义。建议依托武汉都市圈“六同”框架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机制,探索研究制定经费跨省跨市拨付指引,建立直通机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跨省共享,构建中部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探索科技人才资质互认、职称互认、社保转移接续制度,将鄂湘赣三省科教优势整合为区域策源共同体,形成与沿海三大城市群相匹配的中部创新增长极。
以创新负面清单释放策源活力。科技创新的制度成本往往不在于管理过多,而在于规则不明。全会提出前瞻布局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第六代移动通信)、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探索“沙盒监管”,有关部门也在人工智能等领域支持地方开展试点。建议授权东湖科学城先行制定科技创新负面清单,对前沿研发活动实行“非禁即许”,除涉及国家安全、科技伦理等明确禁止领域外,科研主体可自主开展研发,并同步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配套建立前沿科技监管沙盒,对人工智能、合成生物、量子信息等领域在限定范围内允许先行先试,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用制度确定性对冲前沿创新的不确定性。
以深化赋权改革突破转化体制障碍。现行赋权改革在解决成果“能否转化”上迈出关键一步,而“凭什么转、转给谁、怎么转”等深层次问题仍需突破。全会提出建设光谷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正是为深化赋权提供制度化的市场载体。建议依托这一载体探索四项制度突破:一是赋权环节前移,科研团队与所在单位在项目启动时即约定成果权属比例,变事后分配为事前契约;二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催告制度,单位长期未实施转化的职务成果,赋予完成人在特定期限后的自主转化权;三是改革评价制度,基础研究推行长周期代表作评价,应用研究引入转化贡献度评价;四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探索技术产权证券化路径,打通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转化通道。
以规则塑造提升国际影响力。制度型开放的高级形态不仅是对标国际,更是参与和塑造国际规则。全会强调建好用好自贸区、综保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开放平台,这些平台正是制度型开放从“规则对接”走向“规则塑造”的试验场。建议依托在鄂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脉冲强磁场、光电信息等领域主导制定国际技术标准;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在规则设计、知识产权分配等环节提出中国方案;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国际科研合作负面清单、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科研设备保税研发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从规则对接迈向规则塑造。
以制度型开放推动高水平建设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既是回应大国科技博弈向规则标准层面延伸的时代要求,也是湖北从科教大省迈向创新强省的必由之路。湖北当顺应全球科技创新大势,充分发挥科教、产业、区位比较优势,以制度创新释放策源活力,以开放协同汇聚全球资源,以规则塑造提升自身影响力,努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为科技强国建设贡献更多可借鉴、可推广的湖北经验。
基金支持:海南省2025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ZC)25-201)、汉江师范学院2026年校级重点课题(2026A01)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回亮(汉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责编: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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