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道部看来,退票就是退票,收费就是收费,哪有那么多理由可讲?你购买了火车票,就意味着此次服务“量身定做”给了你,至于是否是外力影响了火车运行、火车票是否可以再次发售、是否因为铁路部门的原因没能完成旅客运输任务,那都是我的事,和你无关——想退票,按照统一的标准退票好了,还说那么多理由干嘛?
退票费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确实不能再次发售的情况。但“一刀切”退票费制度的确立,显然没有考虑到不同情况退票等情况——在退票费收取的程序设计和现实施行上,铁道部显然缺乏必要的设置和辨析的耐心。
事实上,关于退票费的问题,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要改变这种情况,改变铁路垄断行业地位是治本之策,但从当下观之,似乎不切实际。但在“一刀切”的退票费问题,不能如此长久地悬而未决下去,总得解决吧?比如,第三方及时介入去除《铁路法》中和常态法律法规相悖的霸王条款,就是个不错的办法。
稿源:西安晚报
作者:李记 (媒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