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退票费自身才是法律障碍
发布时间: 2008-07-07 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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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董正伟日前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回应,发改委表示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7月6日 法制日报)。
乘客退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乘客自身的原因,也有因为售票员的原因,现实生活中“误售误购”并不鲜见,但是只要乘客退票,无论责任在谁,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公平吗?即使如铁路部门所说,乘客购买车票就等于和铁路部门之间签订了合同,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诸如火车晚点之类的违约行为,铁路部门又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
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如果是事先双方约定的话,最高也仅为合约金额的20%。铁路部门规定,提前48小时退票要被扣除20%的退票费,其实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铁路部门完全有可能不慌不忙地将车票再次售出,那么他们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又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仅从铁路部门的退票费本身来看,就已经违背了《民法通则》中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因为如此,2004年“3。15”前夕,北京市消协披露的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中,垄断经营、霸王条款赫然在列,典型案例就是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据媒体报道,2004年春节前几天,北京站每天售票额达1000万元,退票款就有50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在物价上涨过程中一向以强硬示人的发改委,在铁路退票费问题上显示的却是这样的疲态——面对积怨已久的退票费,为什么只是“建议取消”,而不是明令禁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存在法律障碍。毫无疑问,他指的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第33条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的一个收费项目。然而,这种规定的本身就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的定价不仅未经发改委批准,而且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听证。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发改委的缺席,才导致了垄断经营者以“家法”对抗“国法”的妄自尊大,面对如今的局面,发改委无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出面予以叫停。令人无奈的是,发改委却将这种违背“国法”的“家法”看作了束缚手脚的“法律障碍”,而不是提议修改这一明显抵触上位法的部门规章。
稿源:信息时报
作者:赵志疆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退票;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