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日曾报道,山东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2200吨大蒜,大蒜在发货前,整体备货流程均有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在场监督检查并验货合格后方才发货。但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不合格要求货物全部返送回中国。这给集资促成此次贸易的山东蒜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几位蒜农一夜之间负债上百万。蒜农无法接受韩国方面的退货理由,已经聘请了律师和对方协商。如果对方拒绝回应,山东蒜农将起诉韩方。
本月中旬,蒜农正式委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蒋琪律师、孙书佳律师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朱伟东教授一行三人组成国际法律援助小组赴临沂当地进行调查走访。17日下午,蒋律师等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发出正式律师函,并发布了致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公开信,希望韩国方面能够积极协调解决纠纷。
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蒋琪律师,蒋律师表示,针对此事,目前有三步打算。首先是通过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发律师函和公开信,希望韩国方面能够积极和蒋律师等沟通协调,履行买方义务,赔偿蒜农损失。其次,如韩国方面愿就此事进行协调,蒋律师等将代表蒜农一方与韩方进行谈判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再次,如果韩方拒绝回应或赔偿,律师将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蒜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针对此次纠纷的具体内容,蒋律师表示,自己目前研读了蒜农提供的全部文件,他认为,此次纠纷中,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和蒜农之间的贸易条款存在不公平内容,部分为“软条款”。蒋律师表示,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向蒜农订立的条款规定,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须依次通过韩国国家食品医药安全处的食品安全检验、韩国农林畜产检验本部的植物病虫检验和韩国农管所的质量检验。在前述三项政府检验完成之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还必须向银行出具一份文件表明可以支付货款,银行才会向蒜农支付90%的货款。
在此之后还要通过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检验合格后,蒜农才可以拿到剩余 10%的货款。蒋律师表示,根据条款内容,韩国方面掌握全部主动权,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绝向银行出示付款文件,而这一点是蒜农一方经过自身任何努力都无法改变的,完全受控于韩国一方。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条款规定,蒜农处于明显的劣势,这些贸易流程并不公平。
第二,韩国农管所质量检查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尚有待商榷。首先,韩国买方人员在发货前派专人在现场进行检验,验货合格后方才装船运输,但货物到达釜山港口后又被农管所认定为货物质量不合格,这其中的流程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就宋先生供货的600吨大蒜而言,韩国方面在30个货柜中选取了6个进行开箱抽样检验,按照发货前韩国方面派专员检验的方法再次检验,却发现不合格,而在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后再次进行的复检中,韩国农管所仍在第一次检验的6个货柜中抽样检验,律师对这一检验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所质疑。再次,韩国农管所的检验方法和流程均不对外公布,全程没有蒜农参与,蒜农直接收到检验结果,这一点也让人无法信服。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有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时,买方才能解除合同。所谓韩国方面给出的“检验结果”显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为7%,仅比合同约定超标2%,不应当视为重大根本违约而遭到货物全部返送的处理结果。
同时,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即使供货的大蒜存在缺陷超标情况,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应该采取减价销售方式处理,而不是直接要求返送全部货物。文/见习记者 高语阳
(作者:高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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