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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务之便贪552万 中央民族乐团一经理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7-07-17 17:42:36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因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租赁单位综合楼并转租赚取差价490万元,且在购置音响器材时向中标单位索要62万元,日前,石某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称,被告人石某在担任中央民族乐团综合部经理(正处级)期间,于2002年4月至2012年底,利用其开发、出租以及管理中央民族乐团综合楼及其附属小二楼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以北京某经贸公司名义自行租赁综合楼后对外转租,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于2008至2009年间,利用其负责中央民族乐团音乐厅的工程改造及音响等器材购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中标相关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石某向刘某索要人民币62万元。

庭审时,石某称单位当时也同意通过其他公司进行转租,还曾提出让石某个人承包,后来他联络了多家公司才最终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了合同。关于62万元的问题,石某称是自己为买房向刘某的借款,并非是受贿。

中央民族乐团团长席某证明,在转租综合楼时,石某是负责综合楼的维修及水电费、供暖费收取,其不能个人承包综合楼的转租运营,乐团也不可能将综合楼交给个人经营承包。在2007年上任时,席某就觉得每年100万元的租金过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合同约定无法解除。合同到期后,乐团直接经营时,收取的租金是每年350万元。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石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一审以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