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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列车禁烟第一案:哈铁称相关条例不适用铁路,拒绝调解

发布时间:2017-12-27 17:08:02来源:澎湃新闻

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现在已经是大一学生的李妍(化名)起诉了哈尔滨铁路局。

此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原定于今年8月24日开庭,后因被告方提出需补充证据延期开庭。

12月27日,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同意调解,但被告方哈尔滨铁路局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再次开庭。

此案中,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支出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等;取消齐齐哈尔哈尔滨客运段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齐齐哈尔客运段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承担案件诉讼费。

在公开庭审现场,被告方表示,承认吸烟有害身体是社会共识,但原告方不能证明身体因二手烟受到损害。最终被告方拒绝进行调解。

原告援引京津控烟条例,被告认为不适用于铁路系统

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在普通列车上吸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被告铁路部门有无义务制止这样行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14项和第95条对在动车组合高铁上的吸烟行为有明确规定,在高铁车厢内或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吸烟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对吸烟导致列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代理人钟兰安律师据此认为,本案中K1301次普通列车上行驶在北京、天津的辖区时,铁路局允许乘客在列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普速列车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

原告方还提交由专家证人出具的“密闭车厢里吸烟和被动吸烟对乘客和工作人员健康有很大危害”的意见及国家卫计委2012年公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等证据主张:吸烟及二手烟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普速列车作为当然的公共场所,运营部门应当履行控烟义务,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被告方则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按时按点安全地履行了义务,原告达到天津后没有任何身体不适症状,没有在承运期间遭到任何身体伤害;被告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条例。

被告方还表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列车分为禁烟区和非禁烟区,动车组、高铁列车、直达列车、城际列车是明确禁烟的,而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处并没有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原告所列举的《公共卫生管理条件》里并没有相应的禁烟规定,仅仅在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属于部委的规章,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的层级并不是一样的,不能证明列车上设有吸烟区就违反了法律法规。

此外,被告方还主张,无论是专家证人出具的吸烟有害健康意见,还是卫生部公布的吸烟危害健康报告,都是对公共卫生领域的通用说法,原告方的主张需要进行单独的鉴定证明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

被告承认吸烟有害健康,但质疑原告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尽管被告方坚持主张,被告方在普速列车设置吸烟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但值得注意的是,哈尔滨铁路局表示,承认吸烟有害健康是社会共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尽量为乘客营造舒适的乘车环境。

但同时铁路局也强调,普速列车禁烟需要循序渐进,毕竟我国还有3.3亿烟民,也需要考虑到这个群体的权益。

“本案中涉及到的车次,运行30多个小时,不能仅以北京-天津段的情况来说明原告方的诉求,并且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处,也是考虑到连接处封闭性较差,利于烟雾扩散,能够将吸烟对乘客的影响降到最低。”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最终陈述中认为,原告方发起诉讼的目的根本不在于运输合同纠纷,而是试图发起公益诉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个体是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个案不能代表公益诉讼,不能通过媒体炒作来达到所谓公益目的,这样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庭后被告方律师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公共场所禁烟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不希望借此进行道德绑架,逼迫被告方做法律未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