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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捂盘惜售认筹搞欺诈 省物价局提醒购房注意价格陷阱

发布时间:2013-09-29 14:46:33来源:SRC-13

  优惠折扣不公开

  唐女士与程女士是亲戚关系,她们相约一起在某楼盘各自订购了一套房,可细心的唐女士在一次闲聊中发现,程女士享受到的有些购房优惠她却没享受到。比如,“按时签约送家电、凭楼盘广告单再减3000元”等。没享受到这些优惠不是因为唐女士不够条件,而是根本就没人告诉她还有这些优惠。唐女士和程女士当初买房时,楼盘没有优惠公示,都是由销售人员“看菜下饭”分别与购房者讨价还价。

  案例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明确标示商品房的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实际销售过程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习惯于将各种优惠活动“捂着”“盖着”,总是在与消费者议价博弈时才一点点的释放出来,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可在整个议价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甚至出现遇见强势的消费者,就多给一点优惠,遇见弱势的消费者,就少给一点优惠甚至不优惠的情况。从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和透明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价格承诺不兑现

  魏先生新近刚买了一套两居室,当初,开发商在广告单中承诺“两房免费变三房”,可当魏先生准备把两居室改成三居室时,开发商突然提出:人工费用可以免除,但魏先生需要承担3000元的材料费。魏先生十分气愤,认为开发商不履约、不诚信,随即向物价部门举报。

  案例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提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房地产企业对消费者做出的所有价格承诺,都应该不折不扣毫无异议的履行,无论这种价格承诺是登在广告上的、写进合同里的,或是口头约定的。对待消费者,不能买房前笑脸相迎,交款后就翻脸不认人,承诺的事情一样不兑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