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胡映蓝 通讯员 姜璇)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前,商铺交付时间在后,逾期了,开发商除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外,是否应承担逾期开业违约金?洪山法院审理后,拒绝了19户业主的这一诉讼请求。
判决:逾期交房要赔 逾期开业不赔
屈某是19户业主之一。2005年12月18日,他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375478元,取得了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现为光谷国际广场)A栋负一楼175号商铺的所有权。合同约定,商场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逾期开业,东盛公司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然而,这份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为2007年6月28日。
后来,光谷国际广场因多种原因,一度成为烂尾楼,2007年6月28日,东盛公司未能按约定交房。直到广场股权变更,新的投资公司接盘,该项目才得以重新建成。
拖了4年后,广场于2010年1月29日开业。到2011年4月,虽然屈某购买的商铺具备交付条件,但仍未交付,屈某也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屈某等19户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开业违约金,并交付商铺。
经过洪山法院、武汉市中院、省高院多次审理,支持了屈某等人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审理颇费了一番周折。昨日,记者从洪山法院了解,经过再审,法院仍未支持这一诉求。
(作者: 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