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该《意见》发布后,预计到明年1月约有50家完成程序的企业陆续上市,这将是A股自2012年10月暂停新股发行后重新启动IPO。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意见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 进展
83家过会企业将募资600亿元
我省富邦科技拟在创业板上市
昨日,证监会明确“IPO重启”计划,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将陆续上市。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已过会但尚未发行”的企业共有83家,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600亿元。
其中,这83家过会企业中,有一家湖北公司富邦科技,属化工板块,拟在创业板上市。
此外,投资者十分关心,此次改革意见公布后,是否马上就会有公司发行上市了?760多家排队企业多长时间内会消化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才能发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见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据介绍,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按申请企业的排队顺序依次安排审核工作,预计完成760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 解读
IPO改革六大亮点提振股市
昨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改革内容回答了市场关注的问题。
发行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昨日公布的“意见”正式稿,最大亮点在于“审核标准透明化”和“审核进度同步公开”。虽然没有改变当前的核准制,但这项微调却是向注册制过渡的必要条件。针对此次改革与注册制改革的关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
该负责人强调,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发行节奏由市场决定
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改革的重点。在审核理念方面,本次改革之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将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关于市场最为关心的发行节奏,上述部门负责人说,今后发行节奏将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此外,在融资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方面,证监会都将秉承市场化的理念。
信披违法需赔偿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与此同时,改革把信息披露责任提前。
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另外,证监会还加大了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监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该文件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强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项措施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
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
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限制新股高定价“圈钱”
针对定价市场化后关于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等问题,本次改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首先,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
■ 新规
借壳与IPO标准等同
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目前,A股市场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
关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规定,发言人解释说,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我国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可丰富企业股权结构
昨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肖伟表示,推出优先股发行试点将对股市产生积极影响,也有利于企业丰富股权结构。
意见说,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此外,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