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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提前解除武广租赁合同 港方拒绝出席董事会议

发布时间:2013-12-17 07:46:00来源:SRC-220

  长江日报 讯(记者肖年红)鄂武商与香港国际管理公司就武汉广场存续之争矛盾公开化。昨晚鄂武商(000501)公告,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12月29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到期日是2016年9月28日。

  公告披露,鄂武商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 年元月14日签署《租赁合同》。

  通知书称,鉴于武汉广场合营期限将于2013年12月29日届满,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于2013 年10 月24日、2013 年11月1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予解散,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无照经营应予取缔,且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规定,为维护合资公司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公司向武汉广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鄂武商强调,武汉广场于2013 年12月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

  事实上,这也是鄂武商第二次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07年1月31日,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1995年1月14日所签《租赁合同》。

  据悉,2013 年11月12日武汉广场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通知,定于2013 年12月14 日上午召开武汉广场董事会,武汉广场董事会由7 名人员组成,鄂武商派出的4 名董事陈军、曹廷儒、田羽霞、徐康元出席了会议,国际管理派出的3名董事刘忠生、周建和、向献红未按章程要求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故未出席武汉广场董事会。根据武汉广场合资合同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至少应包括甲、乙方董事各1名在内。

  观察人士认为,香港国际管理公司方面派出的3名股东,拒绝出席武汉广场董事会议,意味着双方矛盾公开化。

  此前,为应对鄂武商A收回武汉广场经营权,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国际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他们认为,武汉广场经营场地系向鄂武商A租赁,租赁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故请求裁决确认合资公司的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