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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3月15日起网购商品一周内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14-02-14 07:20:35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赵峰、通讯员李保华)除四类商品外,网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规定,省级工商部门可据此制定网络交易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负责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户仅2万余家,绝大多数没有登记注册,导致监管工作存在困难,消费者权益受损、投诉无门的情况屡有发生。新《办法》的施行对我省规范网络交易监管具有指导性意义,为今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需要审查、登记网络商户的真实信息,网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方面增加了第三方交易平台需承担的责任,让网络商户‘实名制’进入,另一方面也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放心网购。”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