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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炉 银行托管资金防企业卷款跑路

发布时间:2015-07-19 15:38:41来源:SRC-269

  楚天都市报讯 昨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系统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诞生数年后,终于有法可依。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银监会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部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首次系统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业务规则和监管责任。

  具体业务分七大类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发展迅猛,然而,关于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该由谁来监管等问题,业界一直存有争议,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业态则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七大类。

  在监管责任上,《意见》规定,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吕勇斌认为,《意见》将业内达成的多数共识固定下来,“此前,监管层相对谨慎,行业多依靠市场规律调节,《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行业将加速洗牌。”

  昨日,武汉市金融办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武汉市政府有望于近期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网贷平台只能“做媒”

  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中,除了最早兴起的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近两年来最受投资者关注的当属网络借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P2P。去年4月,银监会曾经划定P2P业务的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意见》再次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其功能只能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就意味着,平台私设资金池、“全额本息担保”等做法将成为历史。

  P2P资金由银行托管

  P2P平台不能经手借贷双方的钱,资金托管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议热点。《意见》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目前,业内主流的方式,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资金。在投之家CEO黄诗樵看来,实施银行三方存管,其实和股票账户类似,而银行在操作流程及安全性上,也比第三方支付更加可靠。通过银行三方存管,银监会及央行可以更直接监管P2P资金流向。

  此外,《意见》也要求,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应实行分账管理。

  融360分析师认为,P2P平台的资金全部要在银行手里过一遍,自融平台、洗钱平台、私设资金池平台“可以歇歇了”。此外,分账管理的规定,也让黑平台想要一夜之间卷款跑路的念头成为妄想。  □楚天都市报记者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