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2006年9月12日,黄女士因声带息肉到一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丙肝患者,怀疑是1994年在某医院所做的宫外孕手术输血所致。之后,黄女士的女儿小李被查出“丙肝病毒抗体”也为阳性。小李是黄女士与前夫的婚生女,1998年2月在医院顺产出生。经过仔细回忆,除了1994年因宫外孕并发失血性休克在某医院做的那次手术,黄女士再也没有接受过任何输血。
经查,该医院1993年用血血源按定点划片安排的规定,由原一县城血站(现为某市区中心血站)提供。但黄女士的档案保管期已满,档案已被销毁。
2007年1月和2012年3月,黄女士、小李以该医院的输血行为导致感染丙肝为由,将该医院及某市区中心血站诉至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均认为该医院、某市中心血站对黄女士、小李感染丙肝有过错,赔偿黄女士14万余元,赔偿小李12万余元。
法官说案:由于输血档案资料销毁,在这两个案件中,当事医院和血站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初为黄女士供血输血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明小李感染丙肝病毒与黄女士所患丙肝无母婴传播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侵权责任规定,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夏露、徐子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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