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9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二审稿)》,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旅馆、洗浴场所或房屋出租者,不得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停课、转学。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学校应当向本人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
在歌舞厅、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旅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作者:罗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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